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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对我国妇女权利的影响(2)
www.110.com 2010-07-13 09:42

  但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妇女的权利从家庭到社会,政治权利得到极大的解放。随着我国加入世界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妇女的权利更是得到极大的提升,女士优先已成为一些社交场合的最基本的礼貌习惯。《妇女政治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更是对我国妇女权利的张扬起一种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保护妇女儿童条例》、《婚姻法》、《劳动法》、《宪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家庭权利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从政治权利上看,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政坛上女省长、女部长、女国务委员已不是新鲜事。许多男性一统天下的传统职业中,女性已占了半边天:如法律这种职业,从历史上看从来都是由男子控制的(神明裁判中的女巫除外),女法官、女律师已在法坛上独领风骚。2002年《女报》一只消息很是令人注目:湖南省怀化市中级法院八女竞职六女成功。娄底市检察院11名女性当科长,桑植县检察院10名女性6名领导。从经济地位上看:许多妇女已成为职业女性,经济上独立、生活上自主、人格上自尊。白领丽人更是成为经理阶层中的一道亮丽风景,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我国婚姻法更是对妇女权利进行细微的保护。《婚姻法》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值得令人称道的是辽宁省各县市公安局已普遍建立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对干警进行反家庭暴力培训(《中青报》2002年4月12日)。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

  与世界接轨,主要是在法律制度上与世界法制接轨,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国际社会的人权观念、人权立法,必将对我国妇女权利的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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