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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利的国际法保护及其面临的挑战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摘 要:联合国为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做出了卓越贡献,然而法律上的权利不等于现实中的权利,在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实践中,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国际劳工组织,都面临着诸多挑战。

    关键词:妇女权利;国际法保护;挑战

    国际劳工组织(ILO)和联合国为扩大妇女权利和增加妇女就业机会方面所做的努力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但是与同等条件下的男性就业者比较而言,妇女的地位和状况仍然不尽人意。妇女所能够从事的职业种类仍然集中在非标准和低技术含量的部门,从事高级职位工作和决策工作的人员中,女性所占的比例更是严重偏低。虽然现代家庭结构已经发生了变革,而且以离异单身母亲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家庭数目也越来越多,但是以男性为基本经济来源的传统家庭模式仍然十分盛行。很明显,妇女权利保护与社会性别平等问题还会面临多方面的挑战。

    一、联合国保护妇女权利的历史进程

    联合国自1945年诞生之日起,即将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视为自己神圣的职责。在长达半个世纪的岁月里,联合国在促使妇女的事业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正是在联合国的倡导、推动及不懈的努力下,才有当代迅猛发展的国际运动。以下采集的是联合国在促进男女平等的历史进程中所留下的里程碑般的国际公约、国际会议及创造性活动:

    1945年,制定了《联合国宪章》,重申了“基本人权的信念……男女权利平等的信念”。同年,经社理事会就妇女地位问题在人权委员会下设立了专门的小组委员会。在上述小组委员会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了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促进妇女的政治、经济及社会权利。

    1948年,制定《世界人权宣言》并阐明:“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中所确立的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1949年,通过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1951年,通过了《同工同酬的公约》。

    1952年,通过了《妇女政治权利公约》,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妇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第一次在国际文献中宣布各个成员国在男女平等原则上负有法律义务。

    1955年,通过了《产期保护公约》。

    1957年,通过了《已婚妇女国籍公约》,给予妇女保留或改变国籍的权利,而无需考虑其丈夫的选择。

    1960年,通过了《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公约》和《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1962年,通过《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公约》。

    1966年,妇女地位委员会递交《消除歧视宣言》草案,联大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呼吁妇女更多地参与公共生活,实现男女平等。

    1967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宣言》,要求“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承认男女平等的原则”。

    1972年,宣布将1975年定为“国际妇女年”、以便加紧采取行动促进男女平等,确保妇女能充分参与全面的发展,并在促进世界和平方面做出贡献。

    1975年,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即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在墨西哥城召开。会议通过《实现国际妇女年目标世界行动计划》。同年,联大宣布1985年为“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

    1976年,创建了“联合国妇女十年自愿基金”,并成为联合国的一个自治机构。同年,在多米尼加共和国首都圣多明哥设立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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