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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不宜独立成编(3)
www.110.com 2010-07-12 17:37

  这种缺失既会增加市民了解人格权的搜索成本,又极易形成“向钱看”的激励,强化民众的财富偏好,软化其道德意识。诚如韦伯所言,只有在具有一套恰当的价值观、公民美德和制度的条件下,企业家才会变得活跃起来。从这个角度来看,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利于建立恰当的价值观、公民美德等道德意识,进而激活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财产的增长。总之,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利于社会成员形成良好的偏好,提高财产的运作效率,增强整个社会的活力。第二,人格权不独立成编就是推翻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中以简短的篇幅专设一节,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并列,并用八个条文进行了专门、集中、具体的规定。这是对我国和世界蔑视践踏人格事件的彻底清理,是中国民法对世界民法的开创性贡献。人格权不独立成编就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了民法通则,传达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低人一等的信息。这种制度变更不仅违背了历史教训和人心向背,而且也违背了经济学的路径依赖理论。制度变更会增加已经磨合好的整个社会系统的协调成本,而其中巨大的机会成本恐怕也是立法者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总之,人格权独立成编具有比较优势,符合路径依赖理论和激励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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