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权主要包括三项权利:
一、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二、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调整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户口登记条例》
- 上一篇:多普达用户姓名被打黑框 已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
- 下一篇:姓名权的定义
相关文章
- ·夫妻的姓名权
- ·姓名权的概念
- ·姓名权的内容
- ·争孩子姓名权 夫妻上公堂 北京首例“冠姓权”庭
- ·争孩子姓名权 夫妻上公堂 北京首例“冠姓权”庭
- ·弟用兄名 工作7年 讨要姓名权
- ·为办房产证 开发商代签合同 是否侵犯姓名权
-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
- ·冒用他人姓名十年被判侵权赔偿
- ·此“徐成”彼“徐诚” 姓名侵权就不行
- ·冒用他人姓名十年被判侵权赔偿
- ·女儿改随继父姓 亲爹追讨姓名权
- ·网站侵权4种情况免责 8种情形可不经许可不付酬
-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 ·公民姓名权的轻与重
- ·姓名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
- ·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 ·姓名权的定义
- ·多普达用户姓名被打黑框 已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
- ·姓名权本质变革论
- · 人身权——姓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