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姓名十年被判侵权赔偿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1月25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调结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
被告霍宋初中毕业后,1996年用原告霍木的姓名及学籍考入定远县一所中学,1999年考入蚌埠某高校,用霍木的姓名迁出户籍,并于2006年考入合肥市某大学读研究生。2006年7月份,原告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二代身份证时,得知其姓名被霍宋冒用。
审理中,被告霍宋认识到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表示将尽快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恢复原名,并向原告及其家人表示歉意,取得了原告谅解。经法院调解,要求被告霍宋六个月内将现用名“霍木”变更为原名“霍宋”并向原告霍木支付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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