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朱庆育:“权利的非伦理化:客观权利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命运”,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第17页。
21、关于情感体验问题,我本来确乏自信,惟恐有人说那种所谓的被宣告死亡者及其亲属的“精神上的痛苦”、“心灵上的创伤”只存在于我的幻觉之中,于是不得不努力寻求情感体验问题上的知音。终于,在曾世雄前引书第96页处,我兴奋地发现,此等体验,乃属常情,而非我个人所独有。
22、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5页。
23、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第112条,第55页。
24、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第122条,第56页。
25、尹田:前引文,第84页。
26、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第128条第1款,第58页。
27、参见尹田:前引文,第85页。
28、参见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第35、38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29、参见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第30、31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30、参见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民法典》,第4页。
31、曾世雄前引书第96页有言曰:“就名称之使用上,有先称为死亡宣告,后改为失踪宣告者,如德国民法。”曾世雄先生此言是否可靠,实有考证之必要。但无论如何,这无疑极大地增强了我对宣告死亡制度进行批判的信心和决心。
32、关于现行于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的称谓,中国政法大学有学者提出,冠以“民国民法典”,既可避台独之嫌,又能从心理上为台湾学者和民众所接受。此提法颇有几分味道。
33、曾世雄:前引书,第97页。
34、有学者认为,不宣告失踪者死亡,就难以解决其配偶的婚姻问题。但我发现,即使仅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失踪者之配偶也完全可以对失踪人提起离婚诉讼,从而据法院的缺席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以得到缔结新婚姻的自由,因而,即便没有宣告死亡制度,失踪者配偶的婚姻问题即使依目前之法律体系也可得到解决。更何况,同宣告死亡相比,此程序还有一个很大的优点,因为配偶若不启动此程序,婚姻关系仍可保持,这至少给一些不愿被别人看成独身而又未缔结新婚的人提供了免遭心灵打击的机会。而宣告死亡则无异于无情地宣告失踪者的配偶将形影相吊。
35、此点与前注34为同一价值取向。
36、曾世雄:前引书,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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