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债权 > 债权转让 >
论债权转让(4)
www.110.com 2010-07-12 16:51


       有观点认为,目前市场缺乏诚信机制,如果债务人设置种种障碍阻却通知的履行,而债权人又难以证实自己履行了通知义务,则债务人很容易否认收到通知的事实。因此,债权受让人期望在诉讼中举出债权转让的有效证据来通知对方,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忽略了民事诉讼基本要件之一,诉权的确定性:从程序意义上来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被告参加诉讼是行使答辩权。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未经通知的债权转让尚未发生效力。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的诉权尚未确立,债务人也不负有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尚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更谈不上有纠纷存在;从实体意义上来说,受让人此时尚不享有请求权。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债权转让尚未通知债务人而直接提起的诉讼,必然要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在债务人尚不知道受让人享有债权的情况下,主观猜测债务人会拒绝履行债务或阻碍转让通知的送达,意图借助诉讼手段来达到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在滥用诉讼资源,既不利于当事人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对社会稳定及建立市场经济中诚实守信的良好秩序等方面,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三、从权利
     《合同法》第81条规定,除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均随主债权转移给受让人,对于此类权力的范围合同法没有明确列明。笔者认为,可以随主债权一起转移的从权利大体包括担保权、利息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选择权和优先权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