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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二)
www.110.com 2010-07-12 16:35

  【摘要】为了防止的财产减少而给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法律措施,这些措施称为合同保全措施。其中代位权就是其中之一,文章就代位权的概念、特点、性质、构成要件及代位权的效力发表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代位权;次债务人;债权债务;代位权效力
  【中图分类号】 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10-0054-03

      代位权制度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突破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以牺牲某些个人自由为代价,换取商品交换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当一个人在行使法律和合同赋予的权利的时候,如果影响了他人的行使,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则其个人权利应受到限制,鉴于此,西方从1990年的德国民法典开始出现了一些新概念——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其后不久的瑞士民法典更将诚实信用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为后来的各国民法典所效仿。各国立法和司法开始出现了一种全新变化,即从注重交易自由忽视交易安全向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并重发展,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交易自由必须服从于交易安全,这为后来各国民法中产生一系列修正合同自由原则,代位权制度就是在这基础上产生的。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点: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是实体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第三人(次债务人)。
      第二,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即以保全债权为标准,如果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已足以保全债权的,就不得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
      第三,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不能通过“私力”来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第四,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所以代位权不是代理权。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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