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准则变动纳税影响分析(2)
www.110.com 2010-07-12 17: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1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该例中会计上确认了主营业务利润10000元,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1400元,二者的和就是旧准则中确认为资本公积的数额。
在债务转资本方式下,新旧准则中均规定债务人以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但在新准则中,将旧准则中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分为两部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一公允价值=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值一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而旧准则中为“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一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因此,准则修改后,企业期末利润增加,加大了企业税负,所有者权益下降。
[例2]债务人甲企业系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债权人乙企业购货款账面价值103500元,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与乙企业签订重组协议。重组协议规定,甲企业以其普通股10000股抵债(每股发行成本1元),股票市价为每股9.6元,印花税税率为0.1%,不考虑其他税费。按照旧准则: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103500
贷:股本 1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93500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96
贷:银行存款 96
按照新准则: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103500
贷:股本 1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8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7500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96
贷:银行存款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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