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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侦查过程应允许财产保全
www.110.com 2010-07-06 16:35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中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章第三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必须是在犯罪嫌疑人被捕获起诉时。而法院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也必须在其后。可是,对于某些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经济赔偿,不等到案件起诉阶段,就早已经故意把自己的不动产转移或者变卖掉了。即使是法院可以搜寻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故意变卖或者转移财产的证据,但追回财产之艰难是不言而喻的。司法实践中,为了逃避经济赔偿的现象如夫妻办理假离婚、更换房屋产权等现象不足为奇。即使法院的判决最终维护被害人的请求,可是面对已经变得“一贫如洗”的犯罪嫌疑人,法院的判决对被害人来说,犹如一纸空文,无法执行,失去了实际意义。很显然,由于法律条款的空白,执法者面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这种“故意”显得无奈。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这种“故意”的不法行为没有约束力。

  因此,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填补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财产保全的法律条款。对犯罪嫌疑人财产保全,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的先决条件必须要在确立犯罪嫌疑人之后(出逃或者被逮捕归案),待案件进入起诉程序时,由公安机关将保全手续移交给法院,以确保保全手续的有效衔接,为被害人能够得到经济赔偿提供重要的保证。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是先刑事后民事。这样,就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规避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造成了可乘之机。而增加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法律条款,正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如果能够填补这项法律空白,对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将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黑龙江鹤岗市向阳区检察院·吴景春)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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