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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利益阻挠中国执法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建设法制社会,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图为今年9月8日,成都“醉驾案”当事人孙伟铭在法庭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本报资料图

  这个词的本意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但从孙志刚到孙中界,一个令人悲哀的现状是,一些法制完善的背后付出的是一个公民个体的鲜血甚至牺牲。只有真正公平平等的理念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只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是法制制度建设的真谛。

  【作者】《国际先驱导报》记者 金微 于冬

  因无法给地方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法律在某些地方政府面前成了一种摆设,出现了无人执行的尴尬局面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2009年,在“躲猫猫”“70码”“钓鱼执法”“邓玉娇”等重大事件的推动下,中国法制建设正艰难前行。

  年初,涉嫌盗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李荞明在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非正常死亡,当地公安局通报的“躲猫猫”一词迅速凝结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动力,导致全国监狱的大整顿。

  岁末,为阻挡强拆,成都妇女唐福珍自焚抗暴,该事件震动国务院,一部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新法正在重重阻力中酝酿出台。

  从李荞明到唐福珍,中国公民以惨重的代价暴露了制度的缺陷,可是,难道法制进程的推进,就一定需要个人付出这么沉重的代价?

  “这并不是不可避免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说。在他看来,如果真正从“以民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去从事法制建设,根本不会出现以老百姓的牺牲来推进法制进程的局面,“从中可以看出法制进程相当被动”。

  立法进程与时俱进

  中国法制进程时间不长,只有短短三十余年。“但三十年里,中国立法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现代文明国家里该有的立法我们都有了。”国内知名评论家五岳散人这样总结。

  1978年,文革结束后,政府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中国才真正开始走上法制建设的道路。不过,“1992年以前,法制只是政府加强对社会秩序和经济有效管理的手段。”蔡定剑说。

  1992年,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改革,使法制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法学家提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理念,法律开始替代政府权力,保障经济有效运行,法律开始在社会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大量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法律,如民商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得以制定,中国法制才开始转型,计划经济时代以政府管理为目的的管制性法律,被以平等主体的自由市场经济的法律所取代。

  1996年,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于1999年修改宪法时把它写进了宪法,法治的价值才在中国得以确立。

  2003年,新一届政府执政以来,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在经济发展时要保护环境和资源,要尊重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条件,并让劳动成果惠及全体人民。2004年,修改宪法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写入了宪法。

  此外,中国还着手建立一些人权保障制度。2003年,在舆论的呼声下,国家废除了强制措施收容制度,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则强化了对公民住房和其他私有财产的保护。

  执法不力成困境

  如果说改革开放后大规模的立法使中国进入了“立法时代”;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提出司法公正、推进司法改革,中国的法制进程进入了“司法时代”;那么如今中国的法制进程进入了“执法时代”。

  如何真正地执行法律成为一道重大命题。“一个良好的法律碰到一个执行不力、或者有意曲解、甚至不作为的执行机构,法的良好效应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五岳散人说。

  拆迁便是一例,早在2002年强拆现象已很严重,并引起民众的强烈反应。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时加强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性规定,2007年国家出台《物权法》,当年的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萍成为一个标志性事件。但无法阻止的强拆打破了社会的幻想。拆迁者往往以《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为依据,高高举起推土机铲,不可阻挡地强拆挡在开发商面前的公民住宅,物权法和宪法都无法左右地方政府的强拆冲动。

  在蔡定剑看来,执法不力的深层次原因是利益。“在利益面前,地方政府的执行有时出现两个极端。”上海“钓鱼执法”案中,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利益不惜设“倒钩”引诱公民;而另一方面,像《劳动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因无法给地方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出现无人执行的尴尬局面,法律在某些地方政府面前成了一种摆设。

  法制建设任重道远

  2004年,为了落实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在十年左右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措施。2010年,离这个目标越来越近,尽管中国在法制建设上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离法治政府的目标依然任重道远。

  “中国有了法律、有法官和律师,但还没真正建立起法治。”蔡定剑说。他认为,首先,是因为公民的法律意识淡泊,从官员到百姓尊重法律的意识还很差;其次,是执法机关不能有效地执行法律,即使有效的司法判决,常常很难得到有效的执行。再次,很多纠纷得不到司法的救济,很多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和敏感的民事案件法院不受理。

  在蔡定剑看来,“法律制度的缺失是政治制度的缺失造成的,需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解决本末倒置的问题。”

  畅想:让我们终结“躲猫猫”

  【讲述者】郝劲松37岁北京法律学者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公益诉讼在中国还是一颗尚未萌芽的种子,我在努力以自己的法律行动,来诠释一个普通公民在当下维权所能做到的最大可能。

  我的诉讼对象包括地铁公司、国税局、铁道部,而诉讼的事项都是与民众密切相关的小事,比如火车上用餐不开发票等等。去年,我介入了华南虎事件,并以“信息公开申请人”身份起诉陕西省林业厅要求信息公开进行问责。今年,我担任了“钓鱼执法”孙中界案和张晖案的代理律师。

  在我看来,“钓鱼执法”持续数年,为何此前受害者起诉交通部门无一胜诉?其根源在于司法权的不独立。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院动辄以晦涩、专业的术语拒绝立案,老百姓内心就会产生疑问:法院也是向着有权势的人,向着有钱人,我们打官司还有什么用呢?所以,很多人去上访,不愿再相信法律,不愿再使用法律,甚至会走上街头、使用一些暴力手段。

  有一些案子,我明明知道自己会败诉,但仍然会走向法庭。为什么呢?因为我把一个强大的部门拉上被告席的时候,这本身就是捍卫了社会的正义——你之前不是不愿和我对话吗?你现在正坐在被告席上与我对话!

  我推崇的一句话是:“通过个案,打倒一个,解放一片。”在我看来,如果公权力不受监督,邪恶之花就会开放。执掌公权力的政府本身就要聆听民声、吸纳民意。洪水是不能堵的,只能疏导。想当然地以为堵上耳朵,就什么也听不到。闭上眼睛,就什么也看不到,这是一种鸵鸟政策,自欺欺人,掩耳盗铃。

  对于自己曾经的努力,我可以说:我们终结了火车票不开发票的历史,税务总局和铁道部联合制定的列车专用发票,既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又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我们把“周老虎”打回了原形,政府的公信力和尊严得到了捍卫;我们不满高额的手机漫游费,也迫使国家发改委手机漫游费听证会不再是一个“秘密”会议。

  而对于十年后的2020年,我想说,我希望我们的社会不再有“周老虎”,不再有“躲猫猫”,也不再有“钓鱼执法”。

  对话:法制社会需要真正的制度建设

  【专家】蔡定剑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

  《国际先驱导报》:中国建立法制社会,仍存在哪些问题?

  蔡定剑:在立法层面还有很大的缺陷。以前都是经济方面的立法,新一届政府把社会层面的立法提上日程。但是,社会层面的法律还存在人权法的缺位和社会保障法的不完善,这是法律体系最重要的两方面。我们没有关于出版自由、游行示威方面的法律,特别是平等权的保护、反歧视等法律,这些关乎老百姓基本权利的法律都还没有出台。

  在执法方面,很多法律立法时就是部门利益立法,政府在执法的时候选择性执法、为利益执法。对部门有利的就去执法,甚至出现政府违法执法的“钓鱼执法”现象,没有利益只有责任的法律却很少去主动执行,比如《环境保护法》。

  出问题时我们都说要加强监督,但实际上我们有过多的机关在监督。但这些无济于事,地方监督部门无法揭露地方自身问题,都是外地或上级揭露出来。没有上级动力,监督根本没有效率。即使揭露,这些部门还在掩盖或包庇,这种监督是疲软的。

  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根本上要解决政府真正对人民负责、为老百姓服务的问题。我们现在讲“以民为本,为民服务”都停留在口头上,而没有进行真正的制度建设。

  法律制度的缺失是政治制度的缺失造成的,需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解决本末倒置的问题。我们要建立一个责任政府,一个为民的政府。以民为本,应该对下负责,不能靠口号,要靠制度,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今后十年将是一个更加高风险的时期,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根本无力解决这么多社会问题。

  你如何看未来十年中国的法制建设?

  可以说,未来十年中国法制建设既乐观也悲观。悲观的是,由于制度跟不上,法制建设只能是口号。新一届政府提出建设法制政府,从2004年到现在,政治体制改革迟迟跟不上去,政府在处理社会矛盾时,越来越采取强制暴力的手段。社会关系越来越紧张,一些老百姓走上了以暴抗暴的道路,如部分群体性事件,根本不讲法制。

  乐观的是,这个社会在向前发展,公民权利意识、法制意识在增长。民间有理有据地去维权去讲法,促使政府讲法。社会力量在推动政府解决纠纷和矛盾。虽然很缓慢,但还是在进步。但如果得不到积极回应,还是悲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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