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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海县家庭暴力情况调研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1、行为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从总体上看,受害者是妇女的占90%—95%。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1/4是因为家庭暴力,且施暴者90%是男性。在东海县07、08年离婚案件中,30%左右是由于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引起的。近三年来,江苏东海县妇联系统接待的300多件来信来访中,家庭暴力类问题100多件。

  2、行为的隐蔽性和长期性。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中,除了当事人外,常常不为人所知。受害人常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同时,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往往连续加害,受害者多长期遭受侵害,有的则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到妇联来访妇女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案件逐年上升,但95%以上不能提供有力证据。

  3、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的家庭暴力形式多样,既有肉体的暴力,又有精神暴力,还包括性虐待等。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通过江苏东海县妇联来访情况看,受害者多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在当今社会,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已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唯一形式,精神暴力正在悄悄蔓延。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有时以威胁、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压抑,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4、行为的循环性和延伸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大致为:紧张状态阶段,即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暴力阶段,即紧张压抑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亲密阶段,即施暴者表示悔恨,使受害人满怀希望,但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重复。另外,家庭暴力呈延伸性,一方往往将对方的亲属作为泄愤对象,有的将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为报复目标,把家庭纠纷的矛头延伸到他人。

  二、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分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威胁着受害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时甚至会造成一个或多个家庭毁灭的悲剧,对社会和家庭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简单的说,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1、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仍然存在,“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媳妇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等传统歧视妇女观念的影响,引发家庭暴力犯罪的相当重要的思想根源,他们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常常因一点点生活小事,对妻子大打出手,以此来满足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自尊心。

  2、社会的宽容态度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案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被视为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相当一部分的执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务纠纷,不属于政府机关管辖范围,许多基层组织也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和违法行为,有人认为丈夫打妻子是家庭内部事,不会触犯法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有些法官对于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这些实际上却构成了对暴力的默许。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及时的谴责。

  3、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这些规定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致使“禁止家庭暴力”执行力度严重不足。而我国目前又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力法》,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4、女性自身素质偏低。新中国成立以来,女性的整体素质较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从总体情况来看,为数不少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与有妇之夫同居。还有不少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由于妇女自身的原因,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为由而忍气吞声,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是胆大妄为。

  5、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女子天生不如男”、“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命中注定”等封建思想观念仍有阵地。女性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女性成为丈夫随心所欲施暴的对象。一些受害妇女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除了上述原因,此外还有社会压力的因素,个人的道德品质,性格脾气,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等因素,在分析个案的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上面这些因素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与对策

  首先要提高司法救济力度,健全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在完善有关立法的同时,对执法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讲,执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执法来实施;另一方面,执法相对于立法而言更便捷,见效更快。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公安、司法、检察机关和法院应该联手形成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作为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或群众举报后,应积极介入,特别是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家庭暴力案件,如证据确凿,应依法提起公诉,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起诉,对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即使受害人不愿起诉,也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应重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要对施暴人进行严惩。只有这样才能向社会发出这样一个信号:家庭暴力是犯罪而不是家庭私事,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是要全面提高女性的综合素质。要鼓励女性通过各种渠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教育农村广大女性不要使自身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

  各级妇联组织要依托有关培训资源,利用妇女学校、法制学校等阵地,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对妇联干部、维权骨干、广大妇女群众进行相关妇女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发挥新闻媒介宣传的广泛性,通过制作妇女维权节目、开辟妇女维权专版、播出“反家庭暴力”系列报道等等,特别是通过家暴典型案例的披露来以案释法,要紧紧抓住普法宣传年、“三八”维权周、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机,开展妇女普法行、法律进万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乡村行等多项主题活动,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广大妇女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育妇女面对家暴不要沉默,敢于说“不”,增强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的意识,提高反家暴的勇气和能力。

  三要加强宣传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为改变“打老婆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提高人们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要有针对性地把与家庭暴力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到“四五”、“五五”普法规划,积极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两规》、《两法》及《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宣传普及,逐步形成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环境,切实增强广大群众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敢于暴光,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促进社会防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四要倾情救助,开辟妇女援助绿色通道。要对受害妇女提供各种社会支持。在家庭暴力中,受暴者大多对法律恐惧、无知、缺乏信息、没有经验,再加上语言表达障碍、贫困等困难,使诉讼权利和实际权利有可能受到侵害,无法实现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为解决这一问题,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从法律、经济、生活上关心受暴者,形成妇女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切实扩大反对家庭暴力的成果,维护妇女权益。可以成立妇女法律援助站、组建援助律师团,为受暴者提供法律上的援助。联合司法局、律师事务所按照“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原则,为受暴者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状、代理诉讼、进行非诉讼调解等法律援助。

  联合公安、司法、民政等多机构综合治理家庭暴力,在家庭暴力发生后,村(居)、妇联等组织能为受害人员提供帮助,医务人员、公安干警和社区救援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能承担相应的通知义务和提供证据的责任,并为受害者提供咨询,设立避难所。在公安系统要成立报警中心,在乡镇设立报警点,并建立快速出警机制;在司法系统要成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在乡村成立家庭暴力调解小组,设专兼职调解员,接受家庭暴力的咨询投诉、司法调解和伤情鉴定,为化解家庭暴力提供有效的帮助和依据,最大限度地保护受暴妇女的权益。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运用各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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