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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怀孕月余被漏诊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B超说她没怀孕

  给她作抗炎治疗

  今年25岁的谢小姐诉称:2008年10月3日,她去宝安区西乡街道的深圳兴华门诊部就诊,当时她告诉医生已经停经一个多月,估计已怀孕,但没有早孕反应。医生只对她进行炎症、支原体及B超检查,便确定她没有怀孕,而是患了严重的妇科炎症及性病(解脲支原体),要她在门诊部继续抗炎治疗及物理治疗。此后,谢小姐每天都在门诊部治疗打针,但不见好转。同年10月6日,她在门诊部处接受中药蒸熏过程中晕倒。谢小姐仍怀疑自己怀孕,多次请求门诊部再次检查,门诊部在同年10月12日对她再次做了B超,结果显示她居然已怀孕六周。此时,医生还劝说她继续治疗囊肿,并要求她花三四百元准备堕胎。

  2008年10月15日,谢小姐去西乡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结果发现自己没得性病及严重炎症。西乡人民医院医生告诉她,由于她已接受多种不利于胎儿的药物,可能导致胎儿畸形或其他严重后果,强烈建议她堕胎。迫于无奈,她在医院实施了流产手术,花去医疗费1163.9元。

  谢小姐认为,深圳兴华门诊部为了谋利,用欺诈的手段让她接受不必要且对胎儿有害的治疗,致使其不得不堕胎,身心遭受了巨大的损害。她遂将该门诊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门诊部双倍返还医疗费7491元,支付她在西乡人民医院花费的医疗费1163.9元,以及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费用4.69万元。

  一审认定门诊部漏诊应担责

  此案在一审时,宝安区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深圳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是正常妊娠被迫终止。其主要原因是医方违反了《医师法》第14条的规定,使用了未能提供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接诊患者;遗漏了患者早期妊娠的诊断;违反了阴道炎的临床治疗原则,用药不当,导致患者被迫终止妊娠。患者被迫终止正常妊娠的损害后果与医方上述的过失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宝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赔偿的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虽规定了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但同时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公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并不能因此抵销门诊部应向谢小姐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门诊部在对谢小姐治疗过程中,漏诊谢小姐已怀孕的事实,造成其使用了不利于胎儿成长的药物,对造成谢小姐选择终止妊娠的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内容,能够证明门诊部对谢小姐“阴道炎(非淋)、宫颈(管)炎、右侧附件囊肿”的诊断基本正确,其医疗过失主要是由于存在遗漏对早孕的诊断,及治疗过程中用药不当。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门诊部对谢小姐存在欺诈的故意,其要求门诊部双倍返还已支付医疗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深圳兴华门诊部一次性向谢小姐赔偿医疗费1163.90元、误工费1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97万余元,驳回谢小姐其他诉讼请求。

  门诊部不服提出上诉

  深圳兴华门诊部不服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昨天,此案二审开庭。

  门诊部认为,谢小姐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并不是完全由于该门诊部的责任所被迫进行的。谢小姐并未结婚,不具备生育子女的法律条件。而且她本身就患有非淋性阴道炎,是不适宜在未治愈之前生孩子的。谢小姐的人工流产行为,是诸多因素混合的结果,即使没有该门诊部的诊疗行为,她被迫去做人工流产手术,也将是唯一的选择。此外,根据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一级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5.6万元,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5600元。本案中,一审判决要门诊部赔偿1.97万余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太高。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谢小姐到深圳兴华门诊部就诊时,门诊部的医生未查出其怀孕,在治疗过程中对其使用了多种不利于胎儿的药物。后谢小姐只得堕胎,并将门诊部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门诊部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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