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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吊钢构件滑落砸伤驾驶员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起吊钢构件滑落砸伤驾驶员

  未注意安全所在公司赔11.5万元

  四安公司的员工在吊装钢结构件时,未注意安全,不慎将另一侧的钢结构件碰落,刚好砸在正在车旁整理捆扎绳索的驾驶员马先生身上致伤,被评定为伤病9级。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四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5万元,扣除已付款1万元,余款10.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的一审判决。

  2008年6月16日17时许,来自安徽的男子马先生驾驶大型货车在四安公司内卸货时,由于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吊装车上钢结构件,不慎将另一侧钢结构件碰撞滑落车下,砸在正在车旁整理捆扎绳索的马先生身上。医疗中,四安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经鉴定,马先生因外力作用致右肱骨结节处粉碎性骨折伴肩关节完全性脱位,评定九级伤残。为索赔损失,马先生将四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类损失13.5万余元。

  四安公司不同意诉讼请求。理由是马先生并非四安公司的员工,双方没有劳务合同关系,他是其他公司叫过来的。再是马先生进入厂区后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带安全帽,还私自走动,造成事故。为此,四安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马先生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1万元。

  法院认为,四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起吊钢结构件时,未确保安全,致使滑落的钢结构砸伤马先生,四安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马先生应当知道卸货作业区域的危险性,却未注意避免,其自身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结果的产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可以适当减轻四安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四安公司应当向马先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其要求返还其垫付费用的反诉请求与法无据,不予支持,其垫付的费用作为已付款直接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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