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法动态 >
“钓鱼”与“暗访”泾渭分明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最近,深圳市社保局暂停了7家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险定点资格,其中3家被暂停资格12个月,另外4家被暂停3个月。针对社保局的调查行为,有媒体称之为“钓鱼执法”,社保局对此回应说是“协议暗访”。为此,有论者撰文提出,由于存在着概念模糊不清的问题,“钓鱼”与“暗访”急需划清界限(11月18日《检察日报》)。

  问题是,“钓鱼”与“暗访”都有约定俗成的定义,并非高深莫测的概念,怎么会界限不清呢?虽然深圳社保局的执法出于“管好参保人钱袋子”这个公共利益,甚至于赢得了许多人的赞赏,但细节上仍然采用的是“勾引式”,毫无疑问属于“钓鱼执法”,如果以界限不清为之辩解,反而有误导之嫌。

  所谓“钓鱼执法”,其实是一种“陷阱取证”,在对特殊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比如买卖军火、毒品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的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或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使用“陷阱取证”的方法,但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这种侦查方式都是有严格限制的,并且只能针对特定的刑事案件,而不能随意扩大和延伸。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截然不同,刑事执法行使的是侦查权,行政执法仅拥有调查权,而调查权行使的第一要求是表明身份。因此,“陷阱式取证”在行政执法中不能使用。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已明确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此外,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均明确规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只能作为补强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钓鱼”执法中的“钩子”既属于陷阱的设计者,同时又作为证人身份出现,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融为一体、一身二任的双重身份,使“钩子”成为“利害关系人”,也让“执罚”没了由头。

  暗访则是一种调查手段,是了解真实情况的一种形式,其关键就在于一个“暗”字,即“静悄悄地来”。很显然,暗访者虽然无须公开表明身份,但作为客观事实的实录者,暗访者不能成为利害关系人。可是,深圳市社保局的暗访者,却把自己当成了“钩子”,故意使用相貌难以清晰分辨的医保卡蒙住当事医生,显然就是以欺骗方式制造证据,超出了暗访的界限。事实上,冒名使用医保卡、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责任,明显应主要由持卡者、冒名者承担,“引恶出洞”之恶就在洞门口,冒充持卡的暗访者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合同关系,深圳市社保局的做法都与“钓鱼”脱不了干系。

  由此可见,深圳市社保局在“暗访”中掺杂了“非法手段”,使得其行为名不正言不顺。正如法律谚语所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于通过不当程序获取办案证据,美国有一个著名且颇具特色的“毒树之果”法则,指一切不当行为,犹如一棵有毒的树,而以不当行为获得的成果,就是毒树所结的果实。即非正义程序的调查、取证过程本身被认为是“有毒”的,因而由此获得的证据,作为“毒果”也是非法的,即使它符合客观真实,也不能被当做法律事实,成为呈堂证供的处罚或处理依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