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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关注点彰显司法人民性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执行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10月2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关于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维护法制权威和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

  强化和谐执行理念、发挥执行联动作用、建议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立法规划……报告中每一处百姓关注的细节无不彰显司法的人民性。

  关注点1:和谐执行

  【报告原声】强化“和谐执行”理念,采取有利于当事人双赢、多赢的执行措施,注重统筹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并高度重视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解读】中国自古就有的“以和为贵”思想,在执行方式中最具体的体现就是尽力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与民间调解不同的是,此时中间人的角色由法院执行人员担任,这一方式在执行工作中经常用到,它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共同达成和解协议,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迅速结案,及时化解矛盾。

  执行工作面对的案件纷繁复杂,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隐匿财产、下落不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得执行被迫中止或者采取其他更强制的措施,出现大量的陈案、积案,进一步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造成了不稳定的因素。相反,通过执行和解解决的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则很少留有后遗症。因此,在执行方式上,执行人员与当事人更倾向于和解,使矛盾在相对平和的环境中解决。

  关注点2:执行联动

  【报告原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了与公安、检察、金融、国土、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执行联动机制。

  【解读】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去年11月联合开展的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将初步建立起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作为重要目标。集中清积活动期间,各方坚持协调联动,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的协助职责和协助程序,进一步完善协助执行网络。大部分省份均按照中央文件要求把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或“平安建设”考核范围。

  最高法院一直致力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执行联动机制。目前,最高法院与中央各有关部门拟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国家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即将会签,为国家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宏观指导意见。据悉,下一阶段,最高法院将积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程序制度,建立起一整套操作性强的运行和管理机制,使执行联动机制切实发挥作用。

  关注点3:司法不廉

  【报告原声】司法不廉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问题,而执行领域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在司法不廉中占较大比例。

  【解读】执行领域存在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在:个别执行人员向当事人吃、拿、卡、要、报,有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争管辖、抢办案、乱收费、乱执行、乱扣押;特权思想严重,办案作风粗暴;积压案件,人为超期限;有的以权谋私甚至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

  剖析其中原因,主要是部分干警忽视了政治理论学习,不注意自身修养,存在特权思想。个别干警对自己要求不严,将法官身份置于脑后,混淆了司法工作与商业服务的本质区别。一些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办案能力不强,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审判工作的需要,凭想当然办案。

  据悉,针对执行领域的腐败现象,最高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强化执行人员政治素质,继续深入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提升执行人员业务素质,及时举办培训班,并注重将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司法解释;紧抓廉政建设不放松,及时对一些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推进工作改革,推行执行过程的全公开,赋予当事人更有效的救济手段,以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限制执行人员的随意性。

  关注点4:民事强制执行法

  【报告原声】建议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立法规划,尽快启动立法程序。

  【解读】现行民诉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仅有30余条,有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某些重要的执行制度缺失,从而造成了法律依据不足、执行措施缺乏、执行力度不够、执行程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

  近年来,制定单行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呼声一直很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解决执行难、规范执行行为作为重要内容,主要从强化执行措施和规范执行行为两个方面加以修改和完善,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但是,由于法律修改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现行民事诉讼法仍然不能满足执行实践的需要,从法理和现实需要角度看,制定单行的强制执行法才是破解执行难的根本法律保障,已成为解决执行难的当务之急。

  关注点5:破产法律制度

  【报告原声】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扩大破产对象,明确规定执行中发现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解读】据了解,国外的执行实际到位率并不比我国高,甚至比我国更低,但基本不存在执行难问题,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他们有严格的破产制度,只要当事人资不抵债,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很多国家除了法人单位,自然人也可以破产,因此,就没有了执行难的问题。

  目前,无财产案件大量积压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也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不满意的焦点问题之一。据统计,全国各级法院2007年12月31日前未结的无财产案件达360多万件,而且许多无财产案件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早已资不抵债,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破产,债务不能了结,大量执行案件进退两难。

  因此,最高法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扩大破产对象,将自然人纳入破产范围。同时,建立强制破产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发现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直接裁定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以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不同法律制度在实现债权中的作用。

  法制网北京10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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