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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没有到庭 原来身患重症
www.110.com 2010-07-09 17:48

  本报讯 记者冯霖,通讯员封文智、贾克、杨开拓报道:根椐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但盐田法院近日在原告没有到庭的情况下,特事特办,通过多方努力,成功调解一起纠纷案,让身患重症的原告消除了诉讼的烦恼,也使原、被告双方长达两年的纷争最终圆满决。

  原告陈某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被告深圳市某运输公司购买车辆,并挂靠在被告名下经营,由于原告未能及时支付相关的费用,被告擅自将原告的车辆扣留,双方于2007年底对簿过公堂,经过一、二审及执行程序后双方的纠纷已告一段落。

  这场官司过后不久,原告陈某林认为被告深圳市某运输公司还应支付其判决生效至强制执行阶段的车辆停运损失、车辆的修复费用等第一次诉讼中没有主张的费用,因此再次将被告告上盐田法院。

  盐田法院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在开庭时原告却没有出现。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盐田法院此时了解到,在第一次诉讼前原告已经被确诊患有癌症,在后来的治疗过程中心情压抑、经济拮据。合议庭经讨论后一致认为此案暂不宜按自动撤诉处理,经法官释明后,被告律师也认可法院的决定。

  法院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通知书时却被告知查无此人,拨打原告与法院联系过的电话也已经暂停使用。后来好不容易通过原告在第一次诉讼委托的代理律师与原告取得了联系,该律师在法院的建议下还免费代理原告参加诉讼。

  在法庭上,原告向法官诉说了前往广西寻找治疗良方的心酸历程,并恳请法官极力调解。在盐田法院法官的主持下,经过多次磋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差距定格在2000元人民币。盐田法院的法官多次向被告公司的老板通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公司的老板最终同意了原告的调解方案,并签署了调解笔录,一场长达两年的纷争最终圆满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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