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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质量管理的昔与今
www.110.com 2010-07-09 17:48

  我阅读了《潜江法院志》,潜江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1年3月。此前,一直由潜江县人民政府司法科和潜江县人民法庭行使审判职能。我又查阅了当时的卷宗,蜡黄的纸,毛笔书写的繁体字,看上去很整洁。庭审笔录非常简单,纯粹的纠问式,也没有辩论过程。不足六百字的竖版判决书,简单明了,遗留着旧司法体系的文书风格。据老同志回忆,当时对案件的审理有一些要求,主要是快审快结,每结一件案件要有法律文书,基本不错判,有据可查就行了。于是,结案后就是几张纸,没有形成完整的卷宗材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有这样的质量要求已经是很高的了。进入60年代后,法院的审判任务由相对单一的刑事审判发展到刑、民事审判并重,对审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要形成完整的卷宗材料,判决书要有说理的部分,判决主文也部分作了统一。“文革”期间,公检法合署办公,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管理工作也随之中止了。

  模糊的质量观念

  1973年,法院又重新恢复。经历了一起一落的人民法院,首要任务是抓“革命”,根本顾不上抓案件质量。我是1987年初到法院工作的,那时的审判工作,是乎看不出对案件质量有什么高标准。当时法院的裁判文书,虽然也有一定的要求,但受装备落后、人员素质不高的限制,从制作到印制的质量都不高。我记得,全院只有一台手动打字机,还经常“罢工”,文书打印的看不清楚,有时不得不用笔进行修补,有的同志干脆用填充式的文书填写后盖上法院公章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显得极不严肃和规范。这样的办案条件和环境,对提高案件质量恐怕很难。

  我办理的第一件案件是一起债务纠纷案,当我把诉状送给被告后的第三天,原告就以被告已还钱为由撤诉了。我整理完不到10张纸的卷宗,只知道审结了一件案件,根本不知道案件质量是怎么回事。随后的日子,主要是办理一些 “三同一”案件(即:同一原告、同一标的、同一诉请)。这样的案件就更简单了,送达、执行连轴转,不分白昼日夜干,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都是填充式的。年底进行的一次案件质量评查,也都是走过场,主要是看办案数量。

  唤醒的质量意识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后,进一步规范了民事诉讼程序,极大地冲击了法院审判工作中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我们法院组织法官集中进行了认真学习和领会,并出台了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文件,要求办案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注重“实体与程序并重”。在抓民事审判质量的同时,也着手抓了刑事案件的质量。这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对案件质量管理和卷宗归档有了新的要求,各级法院都开始着手抓案件质量,但没有形成一定体系,各自为战,很不统一,案件质量没什么大的起色。

  1992年初,我到一个办案条件较差的法庭主持工作。因为条件差,我的第一要务是改善办案环境和办公条件,案件质量就是次要的了。这时院里每半年组织进行案件质量评查,但考核的重点还是收费指标等硬件设施。不可否认的是,案件质量评查,不像过去那么简单了。对评查出来的问题要现场指出,院务会也要拿出来讲一番,激发审判人员的质量意识。到了第二年,院里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分正、副卷,也就是从这一年开始,我们法院不断出台新措施,提高法官的质量意识,着力提高案件质量。

  升华的质量管理

  九十年代末期,社会舆论对法院的办案质量不断地提出质疑,越来越多的个案受到的人大、政协的关注和监督。这表明,社会大众对法院的办案质量期望值越来越高。在这样的背景下,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都开始重视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了审判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加大了案件质量管理的力度。

  “两个办法”出台后,各级法院纷纷出台管理制度,规范案件质量管理。从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到庭审方式改革,一步一个脚印。2003年4月,我们法院依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出台了《案件质量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此后,我院又先后出台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岗位目标分值考核办法》、《案件质量管理及评查办法》、《纪律督察办法》、《关于制作有关法律文书的规定》、《关于制作有关法律文书的补充规定》、《关于案件质量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审判质量管理体系。还规定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全院的案件质量管理,对已结案件逐月评查,一月一通报,还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随着管理制度的严格,通报频率的增加,通报范围的扩大,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案件质量不断提高。

  如今,当我查阅卷宗时,映入眼帘的是:打印整洁的卷宗,规范的法律文书,有理有据裁判文书,当事人看了裁判文书后,就会明白自己赢在哪里,输在何处。这样的案件质量,对于彰显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高效的形象,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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