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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ISO9001实现我国机构仲裁全面质量管理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摘 要]:本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审视市场经济条件下仲裁活动的特征、有效性与控制,提出了后现代仲裁、仲裁服务及其质量、标准与管理等概念和一系列观点;建议采用ISO9001实现我国机构仲裁全面质量管理。抛砖引玉,以求教同仁。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后现代仲裁 仲裁服务 质量 标准 管理
[论文正文]:      一、后现代仲裁---特殊的市场服务

      (一)后现代仲裁的特征
        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与人类社会相伴,在经历了14世纪之前原始的仲裁和早期的仲裁阶段 , 14世纪至19世纪现代仲裁的形成和发展阶段 , 19世纪末至20世纪末现代仲裁的成熟和完善阶段 后,开始步入20世纪末至今的后现代仲裁阶段,这一阶段的仲裁呈现以下特征:
       1、仲裁服务化、商品化、市场化
      20世纪末至今,人类社会进入较为发达的商品时代,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市场主体利益的多元化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性,以及其他诸多因素,使得市场交易活动双方在交易和其他经济交往过程中,时常出现利益冲突,在双方协商不成时,纠纷已成为不可避免。为了化解纠纷,纠纷双方有可能选择仲裁,请求仲裁员或仲裁机构提供仲裁服务。
         在全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时期的仲裁服务,作为使纠纷获得解决的第三者的调解和裁判,已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仲裁服务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特点在于,不是以物的形式,而是以活动的形式提供一种效用。这种效用可以满足纠纷双方公正、及时化解纠纷的需要,同时也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行,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仲裁服务商品的价值,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就其质而言,是提供仲裁服务商品的劳动者的一般人类劳动,这是仲裁服务商品的价值的唯一源泉;就其量而言,于提供仲裁服务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于提供仲裁服务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仲裁服务商品的价格是仲裁服务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
        仲裁服务作为一种商品也需要通过交换(流通)来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纠纷双方缴纳仲裁费而获得仲裁服务,取得仲裁结果、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过程,完成了这一服务商品的交换(流通)。此类仲裁服务商品的交易场所和交换关系的总和即所谓仲裁服务市场。仲裁服务市场是当代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商品化和市场化,仲裁制度化和立法化、仲裁机构化和服务化的必然产物;是从一般的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中分离出来,逐步发展成一个相对独立,具有争议解决功能的特殊服务市场;是市场体系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世界范围内统一的仲裁服务市场已经形成
       19世纪末至20世纪末,在现代仲裁的成熟和完善阶段,仲裁制度化和立法化、仲裁机构的形成并广泛应用,为仲裁发展并进入到后现代仲裁阶段创造了条件,促进了世界范围内统一的仲裁服务市场的形成。
        1)仲裁服务市场具有一般市场的特征,拥有了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价格、市场规则、市场运行机制和市场功能。
        2)仲裁服务具有了相对稳定和统一的法定服务标准和评价标准, 仲裁服务的使用价值更加明确,质量也有了相应的保障。
        3)仲裁服务机构数量增加,遍布世界多个经济活跃地区,为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服务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 各仲裁机构为获得更多的当事人的选择,开始注重市场营销,转变机构为主的观念,以当事人为中心,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环境, 引进先进技术手段和科学的管理理念,提高仲裁服务队伍的素质,保证仲裁服务质量,以满足市场经济和自身发展的需要,适应仲裁服务市场日趋激烈竞争。
        4) 仲裁服务领域扩大和延伸。由以往贸易为主,扩大到包括房地产、建筑施工、金融、证券、期货等在内的市场经济多个领域。
        5)1994年8月31日颁布,1995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称《仲裁法》),构建了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仲裁服务市场,仲裁服务成为商品。作为仲裁机构数量、受案数量和受案标的名列世界前茅的仲裁大国,中国仲裁服务市场的建立与快速发展,促使世界范围内统一的仲裁服务市场得以最终形成,后现代仲裁阶段由此开始。
       从上述考察和分析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后现代仲裁阶段的仲裁,既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争议解决方式、一种法律制度,更是一种现代服务,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认可的,在当事人授权及参与前提下,由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其他人员有偿从事的,围绕化解纠纷、保障权利、维护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 ,这种工作“行为、过程和表现” ,即所谓仲裁服务。仲裁服务属于特殊的市场服务范畴,是一种需要通过仲裁服务市场实现其价值和功能的仲裁服务商品 。
        (二)仲裁服务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仲裁服务作以下划分:
         1、以提供仲裁服务是否有常设机构,可分为:机构仲裁服务和临时仲裁服务。我国目前为机构仲裁服务。
         2、以提供仲裁服务人员的不同,可分为:仲裁员服务,仲裁机构其他人员服务与当事人自我服务。
仲裁机构其他人员服务中包括仲裁庭秘书提供的服务;当事人自我服务即自助服务。
         3、以提供仲裁服务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分为:国际仲裁服务和内国仲裁服务。
        4、以提供仲裁服务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仲裁的服务(主要、直接的服务)和服务仲裁(间接、辅助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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