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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遭电击身亡,谁该负责?
www.110.com 2010-08-14 17:34

  两位农民工受雇佣期间被电死。谁应该为这起事件负责?12月14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出租屋内被电死

  农民工乔喜贵和燕文林是两位农民工,受包工头何峰雇佣,在内蒙古华电包头发电有限公司工地上干活儿。8月10日接近中午时分,两人收工之后回到何峰为他们租用的出租屋内准备吃饭。期间,就在他们使用电丝炉时,遭到电击身亡。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来到事发现场进行勘验。经包头市公安局法医对尸体检验,认定乔喜贵、燕文林系电击致死。

  两人的突然死亡,让他们的家属痛不欲生。悲痛过后,他们认为相关人员应该对乔喜贵和燕文林的死负责。为此,他们开始寻找证据。经检查,他们发现死者租住的房屋电线线路存在问题。该出租房屋东墙靠北的上方,有一裸露的电闸。该电闸是入户电源总闸(也称作刀闸)。电闸没有上闸盖,下闸盖已经烧坏,并且放在外露的房梁上,没有防雨装置,电线接头较多。刀闸的下侧线缠绕在铁制的横担上。找到证据后,他们委托包头市九原区公证处对电源总闸及线路现状进行了现场证据保全,对出租房电线线路存在漏电及安装不符合用电安全问题的电源总闸状况进行了现场保全证据公证。8月31日,出具了公证书。

  两位死者的家属认为,乔喜贵、燕文林为雇主何峰所雇佣,两人在租用的房内遭电击致死,作为雇主应承担对雇员的赔偿。相关责任人即发包方、分包方、转包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9月21日,乔喜贵和燕文林的家属把工程发包方内蒙古华电包头发电有限公司,工程承包方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分包方及雇主何峰,出租房房主徐明喜,出租房管理人赵琴、张文秀列为被告,依法诉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死者负主要责任

  10月30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主审法官依法建议原告撤销对出租房房主及出租房管理人的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方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两位死者的家属在诉状中称,作为工程发包方的被告内蒙古华电包头发电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被告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对其所发包出的工程全程进行监管,但其未尽到法定的义务。当承包方转手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何峰时,并未加以制止和监管。正是由于他们疏于对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才发生了两人被电击身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作为被告之一的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后,10月12日,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两位农民工的家属返还当初处理死者丧事所借的3.6万元。

  10月30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乔喜贵、燕文林系被告何峰雇佣的农民工,他们在雇佣活动期间,在被告何峰为其租住的出租房内触电死亡,被告何峰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乔喜贵、燕文林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安全用电的常识,二人未能安全使用电丝炉造成用电事故,因此乔喜贵、燕文林应当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何峰作为雇主未对雇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具体责任分担,被告何峰应承担30%的责任为宜。

  被告内蒙古华电包头发电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把工程发包给了具有施工资质的内蒙古蒙建工程公司施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已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因此,内蒙古华电包头发电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内蒙古蒙建工程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对于工程的分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进行,不应当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何峰进行施工。该分包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何峰承担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12月14日,法院判决被告何峰赔偿两位农民工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公证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00358.05元。被告内蒙古蒙建工程公司对以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已经支付的借款作为赔偿款予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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