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不见导致家属惊恐昏厥
亲属祭奠不成诉人格权获胜
太平间中遗体不见了!从江西井冈山等地特为赶来祭奠的亲朋好友来到太平间顿时傻了眼,死者的母亲和妻子因极度惊恐和悲恸当场昏厥过去。为此,死者的妻子张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以一般人格权被侵犯提起赔礼道歉等诉请。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某医院有限公司向张女士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工商调查费40元的一审判决。
没能见到死者最后一面
2009年2月23日,张女士的丈夫林兴因患癌症晚期入住医院治疗。3月13日凌晨去世。当日早晨,死者亲友电话联系上海市龙华殡仪馆,约定次日下午1时到医院接运遗体。林兴的遗体也被转移至医院太平间。3月14日上午,当张女士及其亲属到太平间欲为死者梳洗装束时,却发现遗体不知所踪。经多方了解,才由医院门卫告知遗体已被接尸车运至上海市龙华殡仪馆,致准备充分的祭奠形式未能搞成。张女士称,和林兴的父母、女儿及来自故乡井冈山的亲属近20人欲赴太平间探视遗体并按江西风俗为死者梳洗装束时,发现遗体不见了,致自己和婆婆极度惊恐和悲恸,当场昏厥。更为遗憾的是,从故乡赶来的亲属因当天下午急于回去,最终没能看到死者最后一面。张女士认为,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对病逝于医院的病人遗体,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对前来接运遗体的车辆和对应的遗体,应当进行确认并通知家属。但医院未尽到上述义务,实属重大的违约和侵权行为,是对死者的极度不尊重和对死者家属的重大精神打击。故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工商调查费40元和律师费3000元。
提供运尸方便并无过错
医院辩称,本案应为尸体运输合同违约赔偿纠纷,而医院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够不成侵权或违约的主体,医院作为被告的主体是不适格的。本医院是是无太平间的单位,按照医院的审批建制只能设置病亡者的遗体暂存室,在医院暂存遗体的时间为24小时。为方便家属的正常祭奠活动,将遗体交给病亡家属看管料理,因张女士没有及时知晓林兴的遗体被殡仪馆接走的事,所以是其自己的疏忽造成的,无理由责怪他人。而林兴的亲友因改变时间和地点而不祭奠死者的行为,与医院无关。此外,依医院规定,遗体暂存室处于无尸体时必须上锁,有遗体存放时,管理人员就将遗体和遗体暂存室一并交病亡家属管理、使用。接尸体的人接尸时应与死者家属联系,不用在医院办理其它手续。医院对龙华殡仪馆接运遗体提供方便,并无过错。故应驳回诉讼请求。
有违公序良俗人之常理
法院认为,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对在其医院病逝的病人遗体,负有妥善保管和照看的义务。同时,对有关接运遗体的单位和对应的遗体,应当进行确认,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而林兴在其医院病逝后,医院既未办理遗体的接运手续,也未及时通知家属,致遗体在张女士等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接运出医院,此举有违公序良俗和人之常理,对逝者和作为逝者妻子的张女士及家属的感情和精神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对此,医院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张女士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查档费系张女士为诉讼而实际支出的财产性损失,医院理应赔偿。关于律师费,因尚未实际发生,并不属其实际的损失,故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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