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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拍卖方式处置不良债权的弊端分析
www.110.com 2010-07-17 09:35

 ■/李观荣
  不良债权,是指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他公司企业后,权益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我国大部分不良债权来源于银行金融机构和国企,并被剥离到信达、长城、华融、东方等国有性质的资产管理(经营)公司,由后者负责处置。

  不良债权的处置目标很简单,就是快速处置与提高现金回收率。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债权的时候,拍卖是其经常选择的一种处置方式,因为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处置不良债权不仅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置原则,而且有利于在竞价中提高不良债权的成交价格,从而实现较高的回收率。事实也证明,许多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不良债权已经取得了良好的处置效果。

  但是,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拍卖也不例外,尤其在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采取拍卖方式带来的弊端不容忽视。本文结合不良债权处置方面的理论和实例,对通过拍卖方式处置不良债权的弊端进行分析,以供有关方面在选择处置方式或接受委托时参考。

  一、拍卖底价难以确定

  企业陈年旧账里面的应收账款组成了不良债权的大部分,这些应收账款要么无法找到债务人,要么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均难以通过正常途径回收。但是,现有的评估标准与规范主要都是针对具有正常市场交易、持续经营的、有收益的资产制定的,对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一直存在着各种争议,评估机构要对不良债权做出准确的、各方信服的评估相当困难,因此不良债权的拍卖底价难以确定。拍卖底价定得高了,投资人缺乏兴趣;拍卖底价定得低了,有关方面可能要背负“贱卖国有资产”的骂名。

  二、“按现状拍卖”难度大

  不良债权俗称“烂账”,它的特点就是其中的经济纠纷、法律纠纷盘根错节,让人难以在短时间内梳理清晰,也难以通过一份评估报告来“窥斑见豹”。这对投资人来说意味着交易存在高风险,需要动用包括资金、团队和技术在内的大量资源进行必要的前期调查工作。

  拍卖机构在对债权、股权和二手机动车进行拍卖时,一般会强调“按现状拍卖”,以此作为对竞买人瑕疵请求权的一种规避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拍卖标的评估时点、竞买人查看标的时点和拍卖会举办时点无法重合,各方面对“现状”的理解也就不一致了。这对先天具有复杂性的不良债权来说,更添不确定性因素,让拍卖机构和竞买人的行动不得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一来拍卖机构对不良债权的瑕疵必须进行精确的阐述和说明,二来竞买人也要掂量自己的调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拍卖会流拍风险较大

  《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在公告发布后,不管有无竞买人报名都必须按约定时间如期举行拍卖会;如果公告期结束而拍卖会无法按期举行的话,除非原因是“不可抗力”,否则委托人和拍卖人的信誉将受到巨大损害。而拍卖会是否能顺利举行是需要前提条件的,一是征集到两名以上合格竞买人,二是没有利益相关方提出重大异议。

  正因为拍卖不良债权具有上述弊端,竞买人对不良债权拍卖的态度自然是慎之又慎,如果没有掌握前期调查的结果,一般不会轻易交纳拍卖保证金,也就不能成为合格的竞买人。再说拍卖标的(即不良债权)里面所隐藏的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在拍卖公告刊出后就很有可能浮出水面,甚至会发生利益相关方刊登维权公告、导致拍卖会延期或流拍的尴尬局面。

  但是,参加不良债权拍卖会的风险并不会阻碍所有投资人,毕竟机遇往往与风险并存,在不良债权那令人生畏的表面下,有时也会隐藏着巨大的利益金矿。不良债权在一般人眼里看起来像是无用的沙子或枯树根,但某些投资人就能判断出是否可以从中淘出金子或将其雕刻成艺术品。

  四、对竞买人身份限制较少

  “价高者得”是拍卖的原则和最大特色,一场又一场的拍卖会让无形的市场调节手段发挥得淋漓尽致。正因如此,一般情况下,拍卖机构对竞买人的要求仅是资金实力,即要求后者按期足额交纳拍卖保证金和成交价款。当标的是国有资产时,拍卖机构也只增加了禁止关联人(国家公务员、参与处置的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人员等)购买或变相购买的规定。实际情况表明,这种规定“只能防君子而不能防小人”,这就意味着在通过拍卖方式处置不良债权(尤其是其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时候,对竞买人的身份限制较少,继而对买受人的后续行为缺乏约束力。

  2001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首次拍卖108亿不良资产包(大部分是债权),由摩根士丹利购得,价钱是不计息资产面值的8.125% (计息后不到5%)。摩根接手后并没有催收债权或重组债务,而是把以8%面值买到的资产再以15%的面值卖出,赚取了巨额利润,后来还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合作伙伴KTH打了一场官司,引起国内业界震惊。大家眼睁睁看着外资企业在国有不良资产拍卖中玩了一把“空手套白狼”游戏,国有银行几十年积累的客户信息等宝贵资料也轻易落入外资银行手中。

  更可气的是,某些境外机构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在拍卖会上竞得不良债权包之后,不顾国有债务人企业的经营困难和当地政府的善意调解,贸然采取“杀鸡取卵”的做法,在境外法院起诉债务人企业和中国政府,给中国的国家形象和国际信誉造成了恶劣影响。

  由此可见,如果不良债权拍卖会对竞买人身份无进一步限制的话,就很容易被境外投资商钻空子,恶意对外披露敏感信息和做出有损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或通过不良债权交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已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五、不易防范委托方的道德风险

  对属于国有资产的不良债权来说,处置的速度和回收率的高低均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就对处置人员的工作能力和道德水平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然而,少数处置部门或处置人员为了规避内外部监管、审计、检查可能带来的个人责任风险,片面强调处置形式的合规性,不顾债权的实际处置回收是否能达到最大化,大量采用委托拍卖机构“一拍了之”的处置方式,没有充分发挥作为处置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是把部分责任“委托”给拍卖机构。这是委托方消极不作为的道德风险。

  更有极少数处置人员违背“处置回收最大化,处置成本最小化”原则,以“合法规范”的形式,非法从不良债权拍卖机构处谋取现金返佣、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有极少数处置人员利用其独家掌握的客户信息、财产线索、社会关系等资源,进行内部交易或内外勾结,通过贱卖国有资产来中饱私囊。这是委托方违法犯罪的道德风险。

  在2006年判决的全国首例南通市粮油公司不良债权处置贪污案中,涉案的上海某拍卖公司由于为犯罪分子大开方便之门也难逃干系。拍卖机构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委托方的道德风险很容易诱发拍卖机构的经营风险。拍卖机构游走在资本和权力的世界里,必须经常反思:如何在金钱诱惑下坚守职业道德?

  (作者单位:南宁天合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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