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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拍卖遭遇"潜规则" 玻璃冒充白玉镯
www.110.com 2010-07-17 09:46

  在鱼龙混杂的古玩市场里淘玉器,没有一双火眼金睛,往往会被忽悠。因此,不少想收集玉器的爱好者将目光转向拍卖行。众目睽睽之下,还有拍卖行为其“背书”,总不会有差错吧?不料,拍卖会上还真有“假太子”。

  高价买到“假太子”

  杭州的洪先生在6月15日参加浙江某拍卖有限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上,看中了现场222号名为“白玉手镯”的拍卖品。经过竞投,他以4200元的成交价竞得该手镯,签订了拍卖成交书并支付拍卖款和420元佣金。

  不久,洪先生向朋友展示该手镯,有朋友怀疑这是假货。于是,洪先生拿着“白玉手镯”来到地质矿产部浙江省研究室,经鉴定,该“白玉手镯”竟然是用玻璃制造的。这样的结果让洪先生异常愤慨。他立即联系拍卖公司的董事长,陈述详情后要求退货并退还款项,但对方始终不做正面回答,只是以该类事件发生涉及拍卖行业“潜规则”来搪塞了事。因为该公司设立在椒江,洪先生辗转联系到椒江消保委,希望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消保委击破“潜规则”

  由于杭州的投诉人无法到椒江和拍卖公司代表进行面对面协商,调解工作难以开展。为此,消保委工作人员只能先与拍卖公司代表联系,了解其态度。与洪先生反映的情况一样,拍卖公司的答复是,拍卖行不对拍卖物品的真伪负责,这是拍卖行业的“潜规则”。

  一句“潜规则”就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但消保委工作人员没有放弃。他们翻阅法律资料后了解到,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该事件中,浙江某拍卖有限公司在举办拍卖会时是否作了瑕疵声明,拍卖公司的代表对此无法作出明确的答复,而投诉人洪先生也否认该公司有如此声明。因此,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而该投诉中,玻璃与玉岂止只是一个瑕疵的区别?

  消保委工作人员将责任归属区分界限向拍卖公司代表反复详述,该拍卖公司终于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曾作过瑕疵声明的事实面前,再也无法用“潜规则”糊弄了事。经消保委调解,拍卖公司同意由其设立在杭州的办事处为洪先生换一个玉镯,另加一件饰品,总价值与洪先生的竞卖价相当。

  消费者用好“护身符”

  在拍卖会上淘宝其实是一项风险投资,为此,消保委提醒投资者不仅要擦亮眼睛、慧眼识“真”,同时要选择信誉好的拍卖公司。一个成功的拍卖公司,有眼力极佳的鉴定队伍,有规范的市场操作秩序,有一个好的诚信威望,这些都可以成为投资者的“护身符”,用来破解行业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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