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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
www.110.com 2010-07-16 13:55

票据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它产生于票据当事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关系的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另一类是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债务人的偿付义务。票据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即当事人(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发票人之所以发出票据,将之交付与受款人,受款人之所以接受票据,在经济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原因关系表现为一定金额的支付关系,或设定质权或担保债权,或是委任取款等。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三点:一是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即仅由发票人发出票据、受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只能发生在票据接受之后,是票据法所规定的事项;而票据原因关系体现的是票据的基础关系或实质关系,这种关系在票据接受之前就已经存在,不属于票据法所规定的事项;二是对于同一种票据行为,票据原因关系可以有多种,如买卖关系、借贷关系、赠与关系等,但是对应的只有一种票据关系(在汇票与支票是担保付款关系,在本票是付款关系);三是票据不论转手多少次,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都是一样的,但是票据原因关系仅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手,其原因关系必须断裂,前后原因关系并无任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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