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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市场发育相对滞后
www.110.com 2010-07-16 13:55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票据市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如果仅从时间序列分析,这一发展过程的速度并不能算慢:以1995年《票据法》的颁布为起点,我国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年均增幅超过15%,办理票据贴现年均增幅达10%以上;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年均增幅超过8%,短短几年时间,已经初步建立起一个交易主体相对丰富、交易功能相对齐全、宏观调控渠道相对通畅的票据市场架构。但是如果我们将票据市场的发展与我国资本市场和其他货币市场子市场(如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放在一起加以比较,尤其是与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所应有的地位和所应起的作用相比较,现有发展状况的相对滞后性就显得十分突出,这主要体现在:

  1.从总量上看,我国票据市场规模与现代金融体系的要求极不相称。截至1999年底,我国累计签发商业汇票5076亿元,占GDP的比重仅为13.39%,只相当于股票市场交易总量的10%,未到期票据金额仅占国内债券余额的15%;金融机构累计办理贴现2499亿元,占其贷款的比重仅为0.9%;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1150亿元,仅占基础货币的2.6%。2001年我国票据市场交易总额为31169亿元,这一交易额仅占我国货币市场总额的39%。2001年末国内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余额为2795亿元,仅相当于同期贷款增加额的21.5%,与之相比较,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企业票据和银行票据的交易量就已相当于整个股票市场的交易量,占货币市场总量的60%以上。1994年美国票据市场交易额为 6250亿美元,联邦基金和回购协议的交易额之和为1510亿美元,票据市场的交易额远高于联邦基金和回购协议市场的交易额,占三者之和的80.54%。票据市场发展规模的相对滞后严重制约了其市场组织功能的发挥。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票据融资量仅占其外部融资总量的2%,应收票据净额仅占企业应收账款净额的10%左右,商业信用票据化程度如此之低,使得票据市场在促进企业投融资、改善银行资产结构、加强基础货币管理等方面所应起的作用大大受到限制。

  2.从结构上看,我国票据市场尚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充分的市场交易平台。近年来,虽然上海、沈阳、重庆、武汉等中心城市的票据业务发展迅猛,对周边区域的金融辐射效应也很明显。但就全国而言,却始终没有形成一个类似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或国债发行回购市场那样的全国性票据交易系统。各区域性票据市场所流转的商业票据大多由区域内的商业机构所签发、承兑;贴现和转贴现的业务主体也多来自于同一区域的金融机构,各区域性票据市场之间既没有统一的票据印制、登记、查询、鉴证机制,也缺乏跨区域的票据贴现及转贴现的专业组织。从金融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一个完整、健康的票据市场必须同时拥有一个充分有序的一级市场 (主要涉及票据的签发和承兑)和一个灵活便捷的二级市场(主要涉及票据的贴现和流转),两者互为条件、缺一不可。但是在我国目前这种分割断裂的市场格局下,票据的签发、承兑、背书、转让都只具有局部性意义,无法就此衍生出一个“进入充分、退出便捷、完整有效”的全局性票据市场交易网络。

  3.从运行机制上看,我国票据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偏低,市场对票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处于相对残缺的状态。由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起点所决定,票据市场与其他新兴货币市场子市场一样都是依托于作为中央计划工具的传统金融体制发育起来。但是,当其他新兴货币市场已经或正在有效摆脱传统金融体系的束缚的时候,我国票据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却始终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目前中央银行对票据市场交易的价格区间、主体资格、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均保持着较为严格的管制性规定:《票据法》对票据范围的界定只包括了银行本票,却对发达国家更为普遍的商业本票未作说明;只承认发生真实贸易关系的交易性票据的合法性,却不承认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交易的合法性;只给予少数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及大型企业进入票据一、二级市场的特许权利,却排斥信托公司、城乡信用社、地方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及其居民投资者的市场准人权利;票据的贴现价格只能在中央银行所规定的再贴现率和银行贷款利率之间加点生成,商业银行在所有承兑业务中只能收取统一规定的服务手续费(0.5%),而不能由交易主体就不同交易对象自主确定风险价格和服务费用。这些金融管制措施一方面压缩了体制内票据交易主体对交易对象、交易品种及交易价格的选择空间,另一方面也在体制外“倒逼”出一个规模不小的民间自发票据市场。由于民间自发票据交易得不到现行法律法规的认可、保护和规范,所以它的市场深化过程同样受到严重的扭曲和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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