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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准则变动纳税影响分析(4)
www.110.com 2010-07-12 17:21


  [例3]债务人甲企业应付债权人乙企业购货款账面价值1170000元,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与乙企业签订重组协议。重组协议规定,协议同意减免甲企业公司200000元,其余款项于重组日后的次年年末付清。债务延长期间,乙企业加收余款2%的利息,利息与债务本金一同支付。现行贴现率为6%,则将来应付金额为989400元[(1170000-200000)×(1+2%)];将来应付金额现值为933004.2元(989400×0.943)。旧准则下,重新确认的债务金额为989400元,计人资本公积金额为180600元(1170000-989400)。新准则下,重新确认债务账面价值为将来因应付金额现值933004.2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金额为236995.8元(11700(10-933004.2)。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新旧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存在较大差异,影响着企业期末所得税的计量。将会计准则与税法加以比较,发现经过此次修改,部分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更加趋于一致。根据新准则,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重组收益被债务人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这点与税法中的规定相同。税法中关于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一般情况下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需要确认转让所得。它与修改后的准则要求实质上是一致的,会计处理时也确认了两项当期损益,期末不需再对应税所得作出调整。承例1,新准则下会计上已经确认了主营业务利润和重组收入,期末不需作出所得税调整。债务人以债务转资本方式偿还债务,税法与新准则规定一致,期末不必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值得企业注意的是,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税法规定与新准则仍旧存在差异。税法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计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所得,这同旧准则是一致的,只是税法要求将资本公积确认为应税所得。根据前述可知,新准则下企业应以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减去将来应付金额现值确定重组收益,所以期末进行所得税调整时,企业应按将来应付金额减将来应付金额现值的差调减应税所得,减少期末所得税的支付。   
  二、债权人债务重组纳税影响分析   
  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概念,使债权人会计处理发生改变。新准则规定债权人以非现金资产、享有的股份以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确定相应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债务转资本投资以及修改债务条件重组后的债权账面价值;而旧准则中,入账价值都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确定。资产、投资和债务的初始入账价值不同,后续的计提折旧、结转商品成本、收回投资、计提坏账准备等一系列处理中确定的数额均会不同,影响企业税前利润,导致所得税额不同。同旧准则相比,以公允价值确定入账价值更能反映资产、投资和债务的真实情况,期末财务报告中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更贴近企业的真实情况。此外,由于公允价值一般低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故要以二者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但旧准则规定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因而不存在损益。所以,执行新准则,债权人在当期确认了债务重组损失,期末利润将减少,从而使税收负担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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