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准则变动纳税影响分析(5)
www.110.com 2010-07-12 17:21
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一样,新准则颁布后,以非现金资产和债务转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方式同税法规定相同,税前利润不必经过调整即为应税所得。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新准则的规定与税法存在差异。这是因为税法中是债权人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计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但在新准则中债务重组账面价值以公允价值确定,债务重组损失是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而公允价值一般低于作为税收计算依据的将来应收金额,所以企业会计上确定的债务数额要低于税法上允许确定的数额,从而以后各期债权人计提坏账准备、确认管理费用时将产生差异,使当期债权人当期税负增加。
- 上一篇:债务重组对债权人财务的影响
- 下一篇: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债务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 · 企业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基本导向
- · 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目标
- · 试论破产重整程序中对有担保债权
- · 重整的程序
- · 广西首例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 · 比较分析新旧破产法重整程序
- · 破产重整计划的资金募集一般有哪
- · 简析重整程序
- · 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
- · 公司重整程序中的特殊机构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