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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依法审理破产案件调查
www.110.com 2010-07-12 15:49

  10月28日,陕西长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12月2日,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其实,无论是“红旗民爆”,还是作为我国西北五省区首家上市公司的“长岭”股份,他们的成功破产重整,只是近几年来宝鸡中院妥善审理国企破产案件,依法保障国企改革的一个缩影。他们在破产之后能重展羽翼,诚如宝鸡市市长戴征社所言“法院功不可没。”

  破产重整,“长岭”破冰起航

  十几年前,随着“大树底下好乘凉”这句广告语的流行,“长岭-阿里斯顿”一跃而成为全国“驰名商标”。陕西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成为西北第一家上市公司,“中国第一台大冷冻室冰箱”、 “第一台双温双控制抽屉型冰箱”、“第一台无氟冰箱”、“第一台电脑冰箱”和“第一代抗菌保健型冰箱”相继在这里诞生,诸多的“ 中国第一”为“长岭”写下了辉煌的历史。然而,市场风云变幻,曾经辉煌不再,截至2007年6月30日,“长岭”股份资产总额2.62亿元,负债总额12.6亿元,累计亏损18.66亿元,净资产负值8.74亿元,公司连续两年亏损,“陕长岭”股票被戴上SST帽子。

  2007年6月4日,债权人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因“长岭”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宝鸡中院提交申请,要求长岭股份还债。此讯一出,舆论一片哗然。宝鸡中院接到申请后,依法受理。

  面对这一企业知名度高、股权结构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债权结构复杂、涉诉执行案件40多件、执行标的达3.8亿元的破产案件,宝鸡中院不得不慎之又慎。院长郭宝生多次强调,对“长岭”股份破产案,一定要在依法审理的前提下,牢固树立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的办案理念,努力避免,争取实现破产重整,实现一举多赢社会效果。

  为挽救长岭股份公司,避免破产清算,法院一面指导破产管理人积极与债权人进行债权减免协商,一面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应充分利用《破产法》中关于破产企业重整的相关规定,借助“外力”,对“ 长岭”股份实行破产重整,以解决债务危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几经波折,优中择优,最终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成为长岭股份的重组方。重组方承诺:在宝鸡中院裁定批准长岭股份的重整计划草案后,重组方将按重整计划提供偿债资金,以保证长岭股份依照重整计划按期清偿债务。同时,将依法注入不低于7亿元的优质净资产及相关业务,使长岭股份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2008年5月14日,根据宝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申请,宝鸡中院裁定批准长岭股份进入破产。

  在审理中,合议庭办案人员在仔细分析案情的基础上,精研法律规定,参照国内外的相关案例,指导长岭股份破产管理人反复论证,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长岭”股份重整计划草案,除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依法应按100%清偿外,其余普通债权按18%予以清偿,之后,对剩余的普通债权“长岭”将依法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在案件审理的关键时候,“5·12”地震波及宝鸡。民三庭庭长王新民带领办案人员冒着余震危险,深入长岭厂区现场办公。主审法官韩权雁放弃中秋节休假,住在长岭股份第二次会场,随时了解情况,解决问题。

  他们努力细致的工作,使重整计划,分别在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上,均以90%以上的赞成票通过。在此前全国重整成功的11家上市公司中,创下了通过率的新高。

  重整计划通过后,宝鸡中院应破产管理人的申请,又多次赴北京、深圳处理后续工作和遗留问题,使“长岭”股份从根本上避免了退市风险,获得新生。长岭股票亦由最低时的每股3.4元一路上涨,最高达每股11.75元。广大投资人以及职工、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利益均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实现了一举多赢的社会效果。

  胸有全局,让破产成为新的起跑点

  破产不是简单的关门走人,而是要在破产企业合法有序地退出市场后,对社会资源重新进行优化配置,使之发挥最佳的经济、社会效益。

  基于这样的办案理念,宝鸡中院指导有关部门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通过整体竞买引进有实力、能妥善安置职工的战略投资者。经过改制等方式,11户企业在破产后全部得以改制重组,而且取得了可喜的经济效益。陕西红旗化工厂通过破产改制,组建的陕西红旗民爆集团甩掉历史包袱后,企业规模迅速扩张,企业利润2007年为2766万元,而2009年前十个月已达7380万元,跻身于全国民爆行业前五强。

  “宁办普通案十件,不办破产案一件”。但有谁能想到,6年审结34件破产案件的宝鸡中院民三庭,竟是一个只有三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的“微型庭”。虽然人少,但却兵精,从庭长到两名审判员,不仅是法学理论扎实、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学硕士,更是办案不忘大局、工作不怕劳苦的法官。连续三年,民三庭法官无人休过公休假。宝鸡酒精厂破产一案,立案时间是10月17日,要求在12月15日前审结。为此,合议庭夜以继日地工作,想方设法解决清算工作的一系列问题,终于以财产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全票通过的效果使该案按期审结。

  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

  企业破产案件是关系国家利益、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因此,如何严格适用法律,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努力提高资产变现率和债权清偿率,规范破产清算和分配,维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成了办理破产案件的关键。为了把握好这一关键,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社会的稳定,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办案法官与有关部门一起深入企业,帮助企业理清法律关系,并针对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等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最大限度地将一些复杂、棘手的问题解决在破产宣告之前。

  要维护稳定,仅仅靠宣传法律、政策是不够的,关键是要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截至目前,宝鸡中院已审结和已进入程序的破产案件,他们都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协作,制定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预案,安置比例一般都在80%以上,而且要求对因工致残和患职业病职工个案处理,实事求是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如关中工具厂破产案件涉及职工2100人,由于安置预案完备,职工安置就业率达到了9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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