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破产法 > 破产动态 >
民间慈善机构的两大长处
www.110.com 2010-08-17 15:03

  [批评/回应]

  昨日社论指出,民间慈善获得发展空间是慈善广州的应有之义,也会增加慈善之城计划的胜算,所以广州应为民间慈善力量松绑。笔者深以为是。相对于政府开办或有政府背景的慈善机构,民间慈善机构有以下两大长处:

  一是民间慈善机构具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民间慈善机构要想长期生存和发展,必须想方设法尽可能多地吸纳公众捐献,然后妥善经营管理,合理分配使用,使公众的捐献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民间慈善机构内部有人侵占或挪用善款,或者管理不善致其经营状况欠佳,则会得不到公众的支持甚至遭到公众唾弃,从而陷入运行困境乃至破产。所以,民间慈善机构自身具有向前发展的内驱力,可以“不须扬鞭自奋蹄”。而政府开办或有政府背景的慈善机构有政府或财政支持,其运行自然没有这个后顾之忧,也就缺乏做大做强的心理内因。

  二是民间慈善机构易于监督管理。民间慈善机构作为民间组织,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财务公开、财务收支报告、资质等级评定等制度,否则会招致被公开违规行为、被评不良等级、不予年审甚至丧失资格等法律后果。政府只需完善慈善法律,并通过登记、备案、年审等手段即可对其监督。而政府开办或有政府背景的慈善机构,可以说就像政府的孩子,作为父亲的政府会不会对孩子动真格值得怀疑。而且政府还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其监督的公正性无疑得不到制度上的保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