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9月1日—10月31日,制定并下发全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市政府四部门与各县区政府签定工作目标协议书,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落实配套补助资金,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时将中央补助资金划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给付工作。2009年12月底前将中央在陕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困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省、市、县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三阶段:到2010年底前,将所有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建立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报告、通报制度。各县区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自2009年10月开始,每月10日前上报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表式附后)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服务管理,完善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做好参保登记、待遇支付等工作,及时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其医疗待遇的落实。对中央在汉及中央下放、省属和省属下划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困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要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资金的落实。基金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不得单独列帐、封闭运行。
(三)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平稳顺利开展,保证不因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引发大规模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
七、监督检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将对各县区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关闭破产和困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县区,将视情况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各县区要坚决制止截留、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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