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破产法 > 破产类型 > 个人破产 >
新《破产法》终审临近 "个人破产"时机未到?
www.110.com 2010-07-12 16:16

 两年多边工作边复习的辛苦生活之后,终于在今年6月收到梦寐以求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的小陈,同时还收到一份令他沮丧的判决书。

    因为面临研究生开学的大笔支出,一直家境困难的小陈于是去银行申请延期偿还自己四年前为完成本科学业而欠下的助学贷款,却被银行拒绝。无奈之下小陈一纸诉状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新街口支行告上了法院,期望通过法院调解获得延期还贷的准许。但法院一审判决小陈败诉。

    “其实除了这样的教育贷款之外,这几年因为贷款买房、买车而引起的信贷风险和纠纷更多。”北京市西城区民事庭负责承办小陈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我们主要依据民事法律中的一些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处理此类事情,因为针对这一问题法律上并没有相应的安排。”

    而记者近日获悉,之前一度被纳入立法考虑范畴的关于规范上述债务纠纷的“”问题的法律安排,最终还是被排除在新法之外。“因为已经确定这部法案的名称最终叫做《企业》,就是说它的立法对象是企业法人,而不包括一般自然人。”

    另据相关人士透露,法案除此之外的其他诸般争议亦逐渐尘埃落定,所以在今年6月、10月通过一审、二审之后、原计划于明年初通过“三审”,即终审的草案,正在加速收尾并有望提前于今年年内获得通过。

    “个人破产”缺位新法

    “新法当中安排了合伙企业合伙人与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的破产问题,等于已经涉及到了‘商自然人’(指独立从事商业行为的个体商人),却没有进而延伸到普通自然人的破产问题,这真是个非常大的缺憾。”谢立斌律师在之前破产法起草小组征求意见时曾看到过新法草案。

    作为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亚洲银行融资部负责人,谢同时拥有香港、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律师从业经验,几年前他还曾参与广东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案。他说:“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通自然人的破产问题都是破产法案中非常重要的部分。”

    其实关于新《破产法》的立法范畴、适用范围、商自然人与普通自然人的破产问题要不要纳为调整对象,一直是法案起草过程中的首要争议。这部历经十年的《破产法》的修订工作,在去年年初第十届人大上任组建了新的起草小组后,确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要制定一套“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与世贸要求”的破产制度。

    因此有起草成员认为新法应该直接更名为《破产法》,将所有的破产状况都纳入考虑,而不应仅仅限定为“企业破产法”。因为现行的198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被认为是一部计划色彩浓厚、主要为国有企业破产问题而考虑的法律。

    但持不同意见者则认为,太过“理想主义”的破产法忽略了中国的特殊国情和实际情况,在实践操作中会带来很多难以控制的问题,所以新法制定应该考虑“现实条件和过渡性”。据说两种观点相持不下,曾一度使法案的名称都无法达成统一。

    直至今年6月中旬,起草小组在十届人大第十次常务会上第一次提交草案审议时,草案第二条所作的规定是:法案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盈利性组织。

    法案起草小组负责人在此次会议上做草案说明时称,“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将上述个人破产纳入本法调整的时机尚不成熟。”

    不过他说,“草案将合伙企业任何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即商自然人)可能出现的连带破产纳入本法调整,将为今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经验。”

    10月中旬草案提交二审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蒋黔贵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透露,法律委员会研究最终认为,“法案将范畴扩大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问题,已经是非常大的进步,而对个人破产如何规范的问题,还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纳入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条件并未成熟。”

    “个人破产”时机未到?

    “其实我很明白不把个人破产制度安排在法案中的原因,我想他们最主要的顾虑就是担心有很多人利用这个程序来逃债,”谢立斌先生说他理解这种担忧,却不能认同这种处理方式,“因为这是个法律执行的问题,所有法律在执行起来都是困难的,都需要举证,在香港、美国也同样存在恶意逃债的行为,但法律执行的难度并不能成为不制定这个法律的理由。

    北京科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与金融证券部主任、亦曾在金融机构从事法律业务的杨东升律师也认为,即使刚开始执行时的成本会比较高,也应该尽可能先做好相关的制度安排,因为很多个人欠债不还的状况已经给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比如银行等金融体系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由于我国目前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缺失和实名制的一些问题都没解决,如果安排个人破产制度确实可能出现一些人恶意逃避债务的状况,使执法成本增加,但是从长远来看,还是应该尽早实行这样的制度。”杨律师说,“现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个人欠债是无限责任,在银行账面上成为应收账款,但实际上可能是永远收不回来的坏账,这样其实造成了金融机构潜在的风险。”

    参与法案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介绍说,其实在法案起草过程中要求普通自然人入法的呼声一直非常高,“尤其是商业银行等信贷部门,都强烈要求在法案中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因为“可以预见,今后个人逃废债也将成为银行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逃债的方式很多,但却缺少制裁的具体法律制度,银行案件强制执行的难度就非常大,只有实行个人破产制度,才能杜绝这种做法。”早在去年,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就曾在人大会议上呼吁尽早制定《个人破产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