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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破产法简介
www.110.com 2010-07-12 16:16

美国个人简介
[作者:徐建新]
  
     在美国,个人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也可以保护,这就是美国的制度。个人破产保护的目的主要是给那些负债累累个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一旦申请破产保护,债务人的大部分债务可以取消。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的债务。债权人如果继续追讨债务,可能会因为藐视法庭而受到罚款及其它处罚。债务人也必须为申请破产付出代价。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除生活必须品以外,都必须被拍卖来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希望(破产后)资产被拍卖又有固定收入来源的话,债务人也可以和债权人协商,要求延期偿还债务。下面将对美国个人破产法的具体规定及执行程序作一个简单介绍。
    美国没有一个专门的个人破产法,有关个人及企业的破产法律规定都在同一部法律里面。最初的破产法是在职1978年制定的,后来又修改过几次。这部破产法是由联邦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所有的的破产案件。破产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是依联邦破产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与步骤执行的。
    一、破产的方式
    美国破产法规定了五种基本类型的破产形式。第一种是美国破产法第七章规定的资产清算,在这种形式下,债务人的资产除少部分生活必须品以外,全部被拍卖,拍卖所得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这种方式同时适用于企业及个人,但主要是被个人债务人采用。第二种是破产法第十三章规定债务延期偿付法,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有固定收入,债务人与债权人商量在三至五年内偿付债务。这种方法仅适用于个人。第三种方法是破产法第十一章规定的债务重组,这种方法只适用于企业。企业通过债务重组,可以取消一部分债务,未取消的债务可以延长偿还期限。第四种方法农场债务延期偿还法,它只适用于有固定收入的家庭式农场,这是在破产法第十二章规定的。这种破产方式与破产法第十三章规定的延期偿付法十分相似,只是适用对象不同。第五种方式是破产法第九章规定的地方政府债务调整法。这种方式与第十一章规定的企业债务重组很相似,只是适用对象是政府部门,包括市、县、地区、村镇等各级政府。
    适用于一般个人的破产方式只有第七章的资产清算及第十三章的债务延期偿付法。因此,本文将着重介绍这两种破产方式。
    二、资产清算形式的破产
    (一)关于破产后可供保留的财产
    一般人谈到破产,首先想到的就是资产清算及拍卖,破产后债务人一无所有。这主要是指第七章的资产清算式的破产方式。但普通的人们对这种破产方式的认识是有偏差的。在这种破产方式下,债务人仍能保留一部分财产,但这些可保留财产必须是债务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须的用品。破产法里指定了一部分可保留财产,同时破产法规定各个州可以自行指定可保留财产的类别。因此,许多州都依据破产法里所授予的权力,制定自己的可保留财产类别。另外有些州要求债务人必须在破产法所规定的可保留财产及州法律所规定的可保留财产类别中选择一个。一般债务人都会选择可保留财产类别中于自己最有利的那一个。所以,在决定什么财产可以被保留的时候,往往要查看每个州的具体规定。在纽约州,可保留的财产包括现有家庭主要住宅中除去贷款后剩下价值一万元以下的部分,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现金数额,总价值在大约一千二百元以下的衣物、家具,以及其个人用品,汽车在除去贷款后剩下价值中不超过二千四百元的部分,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受益人必须是除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社会安全金、失业保险金、社会福利金、某些赡养费、退休金,在申请破产的六十天之内所拿工资的90%,等等。法律规定的可保留财产项目很细,债务人必须一项一项比对,然后在中清楚列出可保留财产及非可保留财产。破产法庭及债权人有权要求改变债务人申报的可保留财产项目。
    (二)申请破产后的效力
    在破产申请中,债务人除了必须列出他的所有财产外,还必须列出他所有的债务及债权人,债务人的日常收入及开销。然后法院会给该债务人的每个债权人发通知,告诉这些债权人该债务人已经申请破产。自申请破产之日起,债务人就可以停止偿付所有债务(少部分不可豁免的债务除外)。债权人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不可继续向债务人采取任何收债行动,包括不许继续要工资或打电话催债。一般在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后的二十至四十天之内,债务人及债权人将举行一次协商会,同时参加会议的还有破产法庭指定的信托人或破产协调员。但破产法庭的法官不会参加协商会议。这样的安排不仅是因为法官们没时间,更主要的是不希望法官们参加协商会议后可能会倾向于偏袒某一方,以致影响将来的判案公正性。在协商会上,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提问题。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虚报财务或非法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向法庭要求不准许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三)破产信托人(破产协调员)的职权
    每一个破产案件都有一个法庭指定的信托人。信托人负责处理及协调与破产案件有关的行政程序,同时负责债务人非保留财产的清算及拍卖。信托人不仅可以拍卖债务人现有财产,他还可向第三者追讨该第三人所欠债务人的款项。在向第三者追讨债务时,信托人可以以债务人的名义向第三方提出诉讼。如果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的九十天内出售、赠予或以其它方式转移了财产,信托人有权调查这些财产转移的行为,如果信托人发现这些交易是非法转移财产,或有偏向性地选择性地偿还债务,信托人可以宣布上述交易无效,要求接受财产的一方退还那些财产。信托人有义务清算及追讨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在最大程度上偿还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债务。
    (四)破产后的效力及其法律机制
    申请破产对债务人最主要的好处是欠债被一笔勾销,法律禁止债权人继续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的债务。一般情况下,除非有债权人或破产信托人反对,债务人的债务的取消在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协商会后60至90天内可以被认可。绝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债务会被取消。极少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或破产信托人能够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没有适当地保存财务往来账目,无法合理的解释财产的损失,债务人作伪证,债务人不遵守破产法庭的法令,或者债务人非法地转移、藏匿或毁坏其所有的财产等等,出现这些情况时,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会被拒绝。如果发现债务人在申请破产过程中有欺骗行为,即使破产申请已经被许可,法院仍有权力撤销破产许可,被取消的债务也会重新回到债务人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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