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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2)
www.110.com 2010-07-12 16:12


  从90年代中期开始,国家开始着手对我国破产法进行修改,吸收国外在破产重整方面的先进经验,准备起草一部兼具破产程序和重整程序的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参加新法的起草工作。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新破产法的出台时机至今尚未确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曾经试图等待在新法诞生后,根据现实的需要再决定司法解释的内容,但鉴于新法出台时间上的不确定,迫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等待终于没有再持续下去。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的发布,目前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可以描述为:以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为依据,以国家相关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为主体,以各地符合法律的地方性法规和符合司法解释的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为补充的破产法律制度。
    二、《若干规定》的起草过程、特点与意义
  1998年初,为配合国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鼓励兼并、规范破产政策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与会各法院均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制定一个统一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的要求。此次会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收集地方人民法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起草了《若干规定》,开始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意见。此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在京召开了由国家经贸委、人大财经委、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委、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重庆、南京、广州、深圳、武汉等13家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专家学者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参加的研讨会,对《若干规定》进行了充分讨论和论证,并根据提出的意见对规定内容进行了修改。通过广泛论证、充分调研,在征求了立法机关和相关国家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这部司法解释。
  《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是:
    (一)侧重程序解释
  破产法主要是程序法,人民法院处理破产案件急需的是程序规范。因此,《若干规定》侧重对破产程序的解释,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提供完整的审理程序。程序性的司法解释也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规范,因基本上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解释的技术上来说比实体法解释难度要小一些。因程序解释上所具有的便捷,在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规定的地方,在与法律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司法解释吸收了国际惯例中的一些有益做法,比如设立破产监管和破产善后管理制度,目的是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二)将破产程序的规范化和统一化相结合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律在我国是分散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如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非法人实体则不允许破产,法律适用上不统一。并且,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还债程序内容都很单薄。这些因素都导致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难度加大,在法院中有“宁办十件案,不办破产案”之说。在制定《若干规定》时,我们采取了规范化与统一化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抓住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内容上基本一致的特点,注意对不同主体的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与实体处理进行规范和统一。《若干规定》的出台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统一、准确的法律依据。
    (三)强化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破产程序是债权人平等受偿的程序,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一律平等,破产程序和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都必须公开、公平、公正。《若干规定》在制定上特别重视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性要求。从破产案件的受理到破产终结,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人民法院的所有裁定都必须公开进行,所有涉及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定均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此外,《若干规定》还加强了对破产案件审理的审判监督。法律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颁发的司法解释仅允许当事人对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驳回申请裁定提起上诉,审判监督力度不够。现在的《若干规定》在保留过去司法解释已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破产程序进行审判监督的内容,这将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有利于排除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不适当的干扰,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最终目的。
    (四)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破产清偿程序是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程序,程序设置必须能够充分满足债权人表达其真实意思的需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若干规定》在完善债权人大会制度,规定债权人对债权确认、财产分配的异议权等方面,均反映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需要。但提高破产清偿程序的效率也是不能忽视的,破产程序需要成本,不重视效率拖延破产程序就会导致增加,债权人受偿比例降低,最终还是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若干规定》也充分注意到提高破产清偿程序的效率,比如赋予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执行权、对破产方案的裁决权等,目的都是尽可能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债权清偿率。
    (五)注重与国际惯例相一致
  破产法律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基本没有太大差别,我们在起草《若干规定》过程中也参考了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和统一破产法指南,在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与国际惯例已经基本实现一致。这是我国法制发展的需要,也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司法解释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起到完善的作用,对未来我国破产法的修改积累了经验。
  《若干规定》颁布的意义在于:
    (一)规范了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若干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规范破产”的要求,在《若干规定》各个章节中都有具体体现。《若干规定》以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为法律依据,将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进行了统一,对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基本做法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为人民法院提供了一套重要而完备的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若干规定》的制定与颁布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为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进一步实现公正与效率提供了法律准备。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企业破产可能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这是不能回避的客观事实,而稳定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必需的大局。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我们实现社会稳定并在稳定中求发展的重要思想源泉。人民法院处理企业破产案件必须尽可能降低破产所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也是制定《若干规定》的指导思想。《若干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要求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必须提交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并从制度上对恶意破产进行了遏制。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为了降低和消解破产所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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