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破产法 > 破产类型 > 公司企业破产 >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5)
www.110.com 2010-07-12 16:12


  一部好的破产法还需要好的法律适用者,这就对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国外有审理破产案件的破产法院,我们不一定要效仿,但我们应当有专业化的破产案件审理法官来处理破产案件,这是由破产法具有的重要性决定的,也是由破产案件审理的特点和对法官的特别要求决定的。从程序上来说,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持续的时间长,涉及对债务人所有债权债务的清理,涉及破产财产的变现和分配,权利义务的冲突均需要法院裁决;在法院审理工作之外,清算组和的工作也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按照法律规定,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的工作也在法院和法律的监督和引导下,法官要负起监督和引导责任来。破产程序归纳起来就是时间长,程序复杂,协调多。而从实体处理上来说,破产案件中的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的确认。别除权、取回权、抵消权、优先权的确认,债务人合同的解除,利息的计算,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或然债权的计算等各方面均属于比较复杂的实体问题,对法官的破产法知识尤其是民法知识提出很高的要求,审理一般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官不一定能够胜任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另外,破产案件的审理还涉及法律之外的诸如职工安置等工作,政策性强,不是所有的法官都能够了解和需要了解相关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提出了额外的要求。
  目前有的地方人民法院已经设立了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庭,从已有的法官队伍中产生了专业的破产案件审理法官,这是适应时代变化和司法发展之要求的表现。在破产案件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破产法庭是一项积极的措施,虽然不能要求所有的地方都设立破产法庭,但人民法院对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还是应当做到专业化,将破产案件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分开,在法院内部应当做到固定专人审理,由于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在法院内部统计上也应当有所区别。
    (三)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与清算组履行清算职责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时间不长,一些法院对破产案件中哪些是需要自己处理的事项,哪些是需要清算组处理的事项存在模糊认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清算组的职责,对人民法院如何行使裁判权也作了细化。具体而言,企业破产后,清算组就是破产企业的代表,属于清产核资范围内的一切事项都需要清算组来处理,比如确认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委托评估、拍卖、制定财产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等。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主要是维护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和解决权利的纷争。破产程序从当事人申请到破产程序的终结始终是处于法院的控制之下,人民法院要维护程序的正当性,不能通过剥夺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进而剥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解决权利纷争主要针对清算组与相对人的纷争,清算组作为债务人代表确认破产债权、破产财产,承认别除权、取回权,委托评估拍卖,可能与债权人、第三人发生权利纷争,对此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活动进行处理,解决纷争。比如清算组否认相对人申报的债权,相对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要行使裁判权进行裁决。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处理权利纷争必须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人民法院不能代替清算组委托评估、拍卖,直接确认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否则既违反破产法,也不利于实现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与其他部门履行社会职责之间的关系
  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社会性强,面临安置职工、组成清算组甚至呆坏帐核销、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的落实等问题。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要注意区分什么属于法院行使裁判权的事项,什么属于其他部门应当处理的事项,不能越俎代庖。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主要是确保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纷争,监督清算组依法行使清算职能,而安置职工等社会性问题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由政府负责。法院要审查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以避免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但不能代替政府制定安置方案。债权人呆坏帐的核销需要法院出裁定,这只是核销的手续问题,不能因为相关部门呆坏帐需要特别的手续,法院就出具手续而违反破产程序的正当性。比如为了呆坏帐核销的需要而加快破产程序的进程,在破产财产还没清查完毕就终结破产程序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