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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银行东营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东(2)
www.110.com 2010-07-13 13:33

  本院认为,法庭通过对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利息计算是否正确的调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保证合同签订于1997年,上诉人提交的东营市人民政府东政发「1988」第168号文件产生于1988年,不能推翻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东营市人民政府「1996」19号文件的规定,即东营市油区办公室列入市政府部门。对上诉人提交的被上诉人税务登记表,以证明被上诉人是经营性事业单位的主张,因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以上两份证据均不予采用。上诉人要求按照一审诉讼请求计算利息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对被上诉人提出的原审法院判决利息错误,应予纠正的抗辩理由,因其对该项主张未提出上诉,在一审中亦未予提出,本院不予审理。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75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东营分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来庆云

  审 判 员  赵以俭

  代理审判员  侯政德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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