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提高破产质量,杜绝假破产。国有企业是否具有资不抵债的破产要件,资产审计成为关键。资产审计的客观真实,是经济运行中一个世界各国逐渐普遍重视的问题,企业虚报资产情况,中介审计的不当配合,已经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加强对不规范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中介机构的审结报告,应严格按《审计法》的要求,经审计部门审定后方有效,国资部门应以此为认可的依据。对审计部门审定有效的审结报告,破产清算领导小组应签署意见后,企业方可进入破产程序。对企业破产工作中有关责任人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统筹解决企业职工安置试点。由于国家对企业职工就业问题的日益重视,国有企业破产中职工安置问题已经作为破产前置性的问题。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通常是以本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解决企业职工问题。纳入不同级次破产计划的企业,也具有不同级次破产计划的职工安置资金安排,由于进入国家破产计划项目具有名额的限制,实际从上级可获的资金安排,具有较大缺口,企业占有国有资产份额的差异,在同一个城市内常常也出现解决企业职工问题的不平衡,导致占有国有资产少、职工安置负担大、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国有企业,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穷得无力死亡”比“穷得尚可死亡”的企业,本应更及时地进入破产法律程序,但因为资产不足以解决职工问题而时常处于破产搁浅的状况。
解决职工的安置费,也不完全是无潜力可挖,国有土地从资源到资本的演变,使国有土地资源的变现成为可能。集中拍卖国有破产企业的土地,用经营破产企业土地的收入统筹解决国有企业破产职工问题,打破以往出让国有土地的企业局限,符合社会主义公有经济权利分配公平要求,同时现实可行。因此,建议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建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府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为破产企业变现财产收入、破产企业国有土地转让收入、财政预算补贴、社会捐助。这样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国有企业破产的职工瓶颈问题,兼顾增加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率,也能有效的避免同一地方安置职工标准过低或过高两种情况,维护职工权利,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三)成立破产清算中心。从我省企业破产实践看,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主要成员是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有的政府部门领导身兼多个破产企业的清算组长,无法专心从事清算工作,政府部门利益的趋向性无法兼顾债权人的利益公平,因此成立中介性质的企业破产清算运行新机制势在必行。遵循便捷、务实、高效、专业的原则,建议各地成立破产清算中心或破产清算事务所,清算中心(事务所)由执业的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可按中介机构的运行机制运作,并使之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清算中心内部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使之依照有关法律、原则,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该机构不能成为法院的附属机构,在破产程序中独立执行其职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从事破产清算的各项工作。破产清算中心可以受法院的委托,参与破产企业在外债权的催收,按所收回债权的一定比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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