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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利益保护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2)
www.110.com 2010-08-17 16:49


险金中支付,除企业欠缴的待业保险费可从破产财产中拨付外,这部分费用不应再以任何
名目从破产财产中支付。如所筹待业保险金不足以支付失业救济金,应通过提高企业缴纳
标准或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解决。至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如何支付,应视
其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和发生在前后而定。对职工发生在破产宣告前且未解除劳动
合同时的费用,应由破产企业支付,即从破产财产中拨付,但其性质并不属于破产清算费
即;对职工在破产宣告前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的生活费,以及在破产宣告后劳动
合同自动解除后发生的生活费,即应从待业保险金中支付,不应纳入破产费用范围,从破
产财产中拨付。按照破产法之常理,破产费用是指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破产
法第三十四条对其范围作有明文规定。而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费显然与债权人共同利益无
关,根本不应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二项费用即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应当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
保险机构负责管理支付。破产企业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虽参加但交费
不足的,企业破产时,应将其应参加交纳而未交或欠交的全部保险费用,从破产财产中向
上述机构拨付补足,同时由上述机构负责离退休职工的费用支付;破产企业已参加上述社
会保险并按时足额交纳费用,或未参加但已足额补交费用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
会统筹不足支付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时,不足部分不应再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而应由当地政府财政支出。

第三项费用即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安置费用,包括两部分:其一是失业职工的转业培
训、生产自救、职业介绍等费用。对此《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已明确规定,应
从待业保险基金中开支,故不得再以任何名目从破产财产中扣留拨付。其二是在失业职工
自谋职业的情况下,因其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不再占用就业安置费用,自行承担
再就业风险,而发给其一次性安置费。依破产法规定,此项安置费用既不属于破产宣告前
发生的,又不属于破产费用,不应从破产财产中拨付或清偿,按其费用性质讲,
应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依国务院两通知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首先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
支付,这一规定也有不妥之处。目前我国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分为无偿划拨取得和有偿出让
取得两种形式,今后企业用地将逐步转为出让取得。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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