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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不能无极限(3)
www.110.com 2010-07-09 15:21


    原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提出,有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要充分考虑其显著性和独创性问题,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在保护范围上将非常有限。比如“好太 太”这类商标,本身即缺乏显著性,即使获准注册,也不可能成为特别驰名的商标。据了解,目前全国叫“好太太”的公司就有10家之多,这种情况下,对一个商 标就个案作出的驰名认定,很难禁止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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