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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驰名商标的实践
www.110.com 2010-07-09 15:21

  中国认定已有13年的历史,在认定了近400个商标驰名的同时,也认定了这些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事实。对商标驰名的认定使得被认定商标在案件中获得直接的保护并有利于在今后的案件中得到保护,而对商标声誉的认定将对企业甚至社会公众产生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回顾中国在这方面的实践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并进而完善中国的驰名商标制度。

  相同驰名商标共存:无法实现的跨类保护

  翻开中国驰名商标名录不难发现,多个已认定的驰名商标为完全相同的文字商标,如"东风"驰名商标有三个,分别使用于汽车、柴油机和手扶拖拉机,由不同的权利人分别所有。同样情形的还有"长城"(计算机)、"长城"(润滑油)、"凤凰"(自行车)、"凤凰"(照相机)等等。由于商标名称的同一及共存,这些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将无法获得法律给予的"跨类保护"。至于为何会产生此类问题,我国第一位学博士黄晖认为,由于我国商标实行按商品分类进行注册的原则,当一个企业初创一个商标时,一般仅选择有限或相关的商品类别进行注册,很少考虑注册防御商标。多个企业在不同的商品上同时选择了像"长城"、"凤凰"等这种显著性不强的名称作商标,必然会产生雷同。在这种情况下,驰名商标不一定都能获得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与企业老字号:两种权利的边界

  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中,避免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是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被混淆的主要方式之一。实践中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驰名商标无形中削弱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最近判决的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等商标纠纷案中,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拥有被认定为驰名的"张小泉"注册商标,而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拥有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由于“张小泉”又是有上百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同样具有驰名的声誉。一审上海二中院在判决中认为,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司法原则,原告杭州方不能用以后取得的商标权和驰名商标权对抗被告上海方使用在先的企业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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