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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若干问题备忘录(2)
www.110.com 2010-07-09 15:26

  敚3、 细化了商标行政执法过程尤其是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

  敚4、 改变了以前关于“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的规定,明确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效力,即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在下一个案中未必就是驰名商标,而需要重新审查;

  敚5、 使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更具操作性;

  敚6、 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敚斢纱丝杉,我国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成型,并且基本与国际规则接轨。

  敚斎、驰名商标的认定渠道和认定原则

  敚(一)认定渠道

  敚斪酆仙鲜鲇泄胤律规定来看,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渠道可分为行政认定途径和司法认定途径两种。

  敚斝姓认定途径包括商标异议、商标评审和商标使用管理三种途径。在这三种行政认定途径中,由于商标异议和商标评审并没有法定的审理期限,在过去的实务中,商标异议、评审审理机关对此是自由裁量的,因而往往需要2-3年或者3-4年的时间,但根据这两年商标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笔者发现驰名商标异议途径的认定期限已经有了显著缩短,一年之内就得出认定结果者不在少数。而商标使用管理途径认定驰名商标的期限则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明确规定,通常需要8个月左右的时间。此外,商标异议、商标评审途径往往需要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即对方当事人会参与到异议、评审案件中来,因而可能会加剧认定的难度和复杂性,而商标使用管理途径中并未规定需要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即对方当事人未必会参与到案件中来,因而认定的难度在理论上会比前两者低。

  敚斔痉ㄈ隙ㄍ揪吨饕包括商标民事诉讼。但要注意的是,在商标刑事犯罪案件中,根据《刑法》第2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涉嫌“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情形的,应予追诉。根据该规定,并且根据下文所述的驰名商标“个案认定”原则,在刑事诉讼途径过程中,也应可以提起驰名商标认定之诉求,不过在这方面笔者尚未发现有相应的。

  敚(二)认定原则

  敚斣谖夜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方面,综合前述有关法律规定,笔者将其归纳为“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

  敚斔谓“被动保护”,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认定的基础上提供保护,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由认定机关主动进行认定工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45条以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都贯彻了这一原则,要求由当事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并为此承担举证责任。其二,当事人提起认定请求必须“事出有因”,即须在认为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且出现了他人侵犯自己的驰名商标权益的情况下方能提出认定申请,在无缘无故的情况下则不能提起认定申请。

  敚斔谓“个案认定”,也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认定要在个案中进行,因此,当事人提起认定申请,必须“事出有因”,形成适当的法律诉求,从而引起商标异议、商标评审、商标诉讼或者商标使用管理等案件。其二,在具有适当诉求的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其认定结果不具有延续性。

  敚斏鲜鋈隙ㄔ则也符合国际上认定驰名商标的通行规则。之所以采取这样的认定原则,是因为驰名商标有一定的时效性,商标所有人可以因为正确的经营措施使自己的商标成为驰名商标,也可能因为错误的经营措施或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使其商标不再驰名。

  敚斔摹⒊勖商标认定的两种功能敚敚

  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执法结果来看,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两种功能,一是程序上的功能,二是实体上的功能。

  敚敵勖商标认定首先具有程序功能,这是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解决商标纠纷案件的一个阶段或者步骤而已。判断他人是否侵犯商标权人的驰名商标,首先就得判断商标权人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无论是在商标民事诉讼还是在商标异议、商标评审或者是在商标使用管理案件,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而是法院、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侵权、异议、争议是否成立的判决、裁定等结论的依据之一。驰名商标的程序功能也向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即认定驰名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籍以保护自己商标权益的法律救济手段之一种。

  敚斁」苋缜八述,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商标纠纷案件的一个阶段或步骤,但是,这一阶段得出的关于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又具有强烈的实体功能。首先,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大大地扩大了自己商标的保护范围,直接的结果是很容易使商标纠纷处理机关做出有利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实体结论;其次,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加大对该商标的保护力度;再其次,商标在某一个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后,作为保护记录对下一个案的认定具有指导作用;最后,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后,商标局会对这些被认定过的驰名商标通过文件进行公示,驰名商标所有人也可以在产品或服务宣传过程中宣称自己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这些都能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很好的市场效应和美誉度。

  敚斘濉⑾中谐勖商标法律体系对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推动作用

  敚斢腥巳衔,既然现行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是“个案认定”,而认定结果只在个案中有效,对下一个案不具有延续性,那么认定驰名商标还有什么意思呢?

  敚斊涫挡蝗弧8据笔者前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现行的驰名商标在认定上虽然规定必须“事出有因”,无“因”则无法提出认定申请,但是,认定途径比以前更多(以前主要是由商标局主动认定)了,而且也比以前更具有操作性和公开性,因而,现行法律体系其实是更加方便商标权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此外,根据笔者对驰名商标认定结果的跟踪调查,结果是近一两年来驰名商标的认定数量大幅上升,例如,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颁布后至今一年不到,仅国家工商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就有43件,而1989年至2003年法律修改以前的十几年间,全部认定的驰名商标也只有19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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