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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若干问题备忘录(3)
www.110.com 2010-07-09 15:26

  敚斄硗猓根据笔者的总结,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后的益处,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

  敚1) 提高企业形象和客户忠诚度;

  敚2) 提升企业文化品味和员工凝聚力;

  敚3) 虽是“个案认定”,但对下一个案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敚4) 各级工商部门都会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查处力度;

  敚5) 实现商标增值,增加企业无形资产存量;

  敚6) 企业用驰名商标质押贷款、作价出资、转让、许可使用时都能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

  敚7) 驰名商标所有人在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时,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购买者的吸引力会更强,等等。

  敚斂杉,与不少人的看法正好相反,现行驰名商标法律体系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具有推动作用的。

  敚斄、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

  敚敵勖商标作为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知识产权通常的属性,属性之一既具有垄断特征。为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滥施其对驰名商标的垄断霸权,法律也对驰名商标的权利进行了相应的限制。这些权利限制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敚1、商标限制。经有权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内容是确定的,既不得随意扩大也不得随意改变。

  敚2、商品或服务项目限制。经认定的驰名商标与其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是恒定的,不得随意扩大或改变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敚3、时间限制:这是驰名商标的时效性所带来的限制,即驰名商标的保护不是终身的,而是动态和变化的,而且,以注册为认定前提的驰名商标还应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

  敚4、关于是否限制转让或许可的问题:与一般商标不同,由于驰名商标与商标注册人、商品质量信誉等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严格限制甚至禁止驰名商标的转让或许可使用。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对此,笔者认为,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原则及商标权内在的私有属性,应允许驰名商标所有人将其驰名商标自由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对于滥施转让权或许可权并最终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可以援引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对于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信誉度明显减弱的驰名商标,将驰名商标进行转移并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反而应予鼓励和提倡。

  敚斊摺⒊勖商标的保护策略

  敚敵勖商标认定后,由于其具有良好的市场效应,能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驰名商标所有人应对驰名商标精心维护。

  敚1、加强对商标的管理。驰名商标所有人宜设立商标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应包括企业内部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商标档案管理、商标标识制作制度、协作单位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包装物销毁制度、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制度等等。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及时续展。

  敚2、建立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形成驰名商标防护网。目前,我国对商标注册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因此,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充分利用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的注册防御功能,从“商标”和“商品”两方面组成一个严实的保护网,最大限度地保护驰名商标。

  敚3、慎用商标许可。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许可他人使用其驰名商标之前,应对被许可人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实力、资信状况、商标管理制度等有一个通盘的了解,以确保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不低于驰名商标所有人自己的质量。

  敚4、不时进行商标监控。包括两方面:其一,定期查阅《》,如发现有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公告,则应及时提出异议或争议;其二,经常进行市场调查,一旦发现在市场中有假冒、仿冒或有与自己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或者域名,驰名商标所有人应迅速采取行动,收集证据,进行侵权分析论证,诉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查处工作。

  敚5、不轻易转让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应确保自己对驰名商标的所有权,在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合并、分立、质押借贷等过程中,要有明确的驰名商标等知识产权意识,防止辛苦积累的知识产权财产流失。

  敚6、其他策略。包括反通用名称化、反淡化、域外注册保护等。

  敚敯恕⑵渌有关问题

  敚1、关于“中国驰名商标”牌匾的问题。

  敚斢捎诓捎“个案认定”的认定原则,认定机关不会为驰名商标所有人颁布印有“中国驰名商标”的牌匾。然而,这并不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自行印制“中国驰名商标”的牌匾或者宣称自己的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当然,由于驰名商标的时效性和个案认定的效力,有学者认为不宜用“中国驰名商标”的说法,而宜用“****年获认中国驰名商标”等措辞。对此观点,笔者是支持的。

  敚2、关于认定途径能否同时提起的问题

  敚斢捎诎讣的复杂性,有些当事人可能同时发现并面对多种法律诉求,在此情况下,只要符合提起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条件,当事人可以同时诉诸于多种认定途径,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敚敻据笔者向国家商标局的了解,在国家商标局内部设有专门负责驰名商标认定的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对各行政认定途径中的商标纠纷案件中的驰名商标进行统一的认定。因此,在同时诉诸多种行政认定途径的情况下,通过其中一项途径得出的认定结果,由于认定委员会的统一性,将使其他途径中的在审案件可以迅速以同样的认定结果结案。

  敚斠陨鲜潜收呔统勖商标若干问题所作的备忘文件,期冀能对有关的权利人有所帮助。

  深圳市地禾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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