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限制与漏洞补充(5)
www.110.com 2010-07-09 14:55
(3)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继续使用不得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有的国家就要求商标在先使用人在继续使用该商标时应附加适当表示防止与注册商标权人的相关业务相混淆。
(三)商标权用尽
商 标权用尽,是指商标权人本人或经其许可的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首先投入市场以后,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带有该商标的商品,都不侵犯商标权。商标权利用尽制度的 主要作用在于平衡商标权人与商品所有权人对商品的处分。因此,商标权用尽制度实际上是商品所有权人的权利对商标权的一种限制。
目 前关于商标权用尽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权利用尽适应的范围方面,一般对权利用尽在一国范围内适用并无争议,但对于商标权利用尽能否在国际范围内适用,即平 行进口是否应当允许则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赞成者认为商标权仅赋予了权利人对商标首次投入市场行为的控制权,一旦商标已合法投入市场,权利人就无权再 加以干预,因此平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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