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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婆豆腐”,还是“麻婆”豆腐(2)
www.110.com 2010-07-09 13:02

    针 对上述案件及观点,笔者认为,简单看,关于麻婆豆腐的争议无非是“麻婆豆腐”还是“麻婆”豆腐的争议,但究其深层次原因,确实也反映出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 阶段以后,如何协调私有财产权与社会公共权益、知识产权与公有利益的关系问题,以及如何看待所产生的独占权,以及商标专用权弱化形成公共资源的问 题。

    首 先,应当看到,知识产权属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限制性权利,并不是在先权利人的智力创作成果一旦诞生,就理所当然地、无条件地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属 性与其他诸如公民的人身权、姓名权以及自然人、法人对物的所有权等权利的最大差别,就是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创作的结晶,特别是在他人(包括社会)已 存在的知识的基础上,通过权利人的进一步努力而产生的超过其本身实有价值的、孕育着增值潜力的无形的财产权。由于知识产权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 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该项权利的行使不仅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要考虑权利的行使所带来的社会意义。也正因为如此,几乎所有国家对本国知识产权人的 权利的确定、使用和保护,都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著作权、专利权的权利期限限制,对公有领域如商品的通用名称和表示商品原料、功能、作用等文字图形 或者产品必须具备的功能性形状他人不得享有商标权,以及权利人只能在自己被核准的权利范围内主张权益等等。商标权因可以无限续展,较之其他知识产权无时间 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权就一定能够永远由一个或者几个权利人独占,如果商标权使用不当,其权利本身也会进入公有领域,最终演变成为公共权利,由社会公 众共享,尽管这种使用不当也许不完全是由权利人的因素所导致,比如在我国已成为通用名称的药品商标“阿斯匹林”。而本案的“麻婆豆腐”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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