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尤其是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信誉推销商品(服务),牟取不当利益,是制售者进行行为的动机,也是这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但在不同的商标侵权行为中,非法利用他人商标信誉的方式不同,有的直截了当,有的隐蔽曲折。出版界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较为巧妙含蓄,对消费者更有欺骗性,因为商标侵权人虽然法制观念不强,但文化素质较高,法律知识较多,一般不会明目张胆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即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假借别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表现为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或者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有的甚至不在自己使用的商标上做文章,而只是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但不管其形式如何千变万化,其实质仍然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来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从而也不可避免地侵犯他人注册,损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出版界在杂志上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作为侵权人的海南出版社假借《读者》杂志社在杂志上使用的“读者”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非常巧妙隐蔽,在本案中,海南出版社并没有在其出版的两套书上使用“读者”注册商标,也没有把其出版的两套书称为“读者”或“读者精华”,而是把该两套书分别称为《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但是在封面上特别突出“读者精华”四个字,同时分别弱化“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字样,而且在装帧、排版风格上也极力模仿《读者》杂志,这样就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这两套书是《读者》杂志社的《读者》杂志的精华本,从而在客观上假借了《读者》杂志的良好声誉,损害了《读者》杂志社的合法权益。
《读者》是我国发行量较大的刊物之一,深受读者喜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读者》杂志社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去函反映该社在期刊上注册的“读者”商标,被全国多家出版社辅以其他文字的相似名称使用在文摘类杂志上,使广大读者误认误购,给该社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5年6月21日向有关省、市专门下发了《关于查处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通知》,要求对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予以严肃处理。海南省工商局立即行动,果断出击,准确适用法律,于1995年8月1日作出了《关于对海南出版社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决定》,有力地保护了“读者”商标专用权。
但应该指出的是,商标侵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更主要的是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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