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11986号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8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然,女,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中国政法大学宿舍。
委托代理人刘芳,女,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助理,住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58号-2。
被告郝鹏,男,汉族,1977年1月5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36号。
委托代理人胡钢,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国美公司)诉被告郝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然,被告郝鹏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美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电零售连锁经营的全国知名企业,是第1097721号“GUOMEI及图”商标及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就以“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开展经营活动,已在2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了30余家关联公司并设立了162家分支机构作为家用电器连锁销售卖场,全部以“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作为服务商标,“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已成为中国消费者家喻户晓的驰名品牌,“国美电器”商标已为生效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郝鹏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将与“GUOMEI及图”商标近似的拼音“guomei”及“国美电器”商标中的“国美”文字的拼音“guomei”作为网络域名申请注册,已构成对我公司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被告郝鹏对“guomei”商标、商号不享有任何权益,并没有注册、使用的任何正当理由,其在网站上明确标明的“此网址可转让、出租或发布广告”的内容证明被告郝鹏注册该域名的行为是恶意抢注,其借依附于我公司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声誉,提高该网站的访问量,以实现其转让出租获得不当高额利益的目的,该行为淡化了我公司的驰名商标,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决: 1、认定第1097721号“GUOMEI及图”商标及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郝鹏赔偿原告国美公司经济损失24 000元;3、判令被告郝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相关文章
-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郝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汉桥商标侵
-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汉桥商标侵
- ·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广东省今日(集团)有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案
- ·K-2公司诉沈中志等侵犯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
-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 ·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与王长芬商标侵权、不
- ·杜邦公司与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
- ·北京桑普电器有限公司与北京创先利科技有限公
- ·个人恶意抢注"恩威"域名被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案
- ·刘建业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
- ·郑小东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
- ·俞新诉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
- ·郑钧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
- ·博软有限公司诉北京盛唐华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
- ·吴筑清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