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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巴店诉王某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08 17:06

  一、被告王林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沈阳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本判决书内容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上述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王林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市沈河区牛巴店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被告其他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王林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坤 赤

  代理审判员 王 小 航

  代理审判员 马 越 飞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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