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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7)
www.110.com 2010-07-09 14:47

  (三)域名注册使用行为与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系争域名的注册使用行为是导致公众对域名注册使用人与商标权人的关系或对二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原因。

  (四)系争域名的注册使用人对该域名标志不享有正当权利或利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列举了域名注册使用人对该域名享有权利或正当利益的几种情况。该政策第4条C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又不限于下列情形,即证明域名持有人对域名享有权利或正当利益:l.域名持有人在收到任何与本域名有关的纠纷的通知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善意使用或能够证明准备善意使用域名或与域名有关的名称;2.域名持有人已因域名而知名,即使其还未取得商标权;3.域名持有人合理地非商业性使用或正当使用域名,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误导消费者或淡化商标。如果域名注册使用人对其域名享有正当权利或利益的,则该域名注册使用人就不构成对商标权人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晨铉公司注册家争域名在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在客观上足以造成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晨铉公司在注册系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构成对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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