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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制度之基础理念及结构(3)
www.110.com 2010-08-11 17:26

  —具有先行给付原因的社会给付

  —社会补偿

  —社会救助以及其它社会性促进措施

  在进入逐项介绍之前,首先应提及的是:此分类之区分实益不仅是在概念的明确性要求上,更重要的乃是其在厘清制度建构基础理念及财政方针上的作用。此功能取向的分类并非只是名目上的区别,而是一实质的区分标准。随着此基本分类,各种社会给付的权利性质及财政支付方式也可被明确地界定下来。

  (一)具有先行给付原因的社会给付

  这种给付类型的主轴乃是由诸多类型的社会保险所构成,此外也包括国家对于公务员的照顾措施。其主旨乃是透过风险共同体的组成,来防范生活中之(生老病死等)典型风险;亦即,保险共同体的成员基于连带的思想,透过一定「先行给付」的缴纳来取得对于不可预期之风险的保障(亦即保险人对风险之承担)。此「先行给付」在一般社会保险中则为保费之缴交。

  德国之社会保险所采取的形式是由独立公法人所承办的强制义务保险,保险义务人的范围分别由收入上、下界限来界定,此外则另设自由加保的补充规定。对于保险义务人范围的界定,并非仅系诸于财政维持的考量,而是有其宪法上正当性的考量:保险义务(亦即保费缴交义务)的课予,本身就是一种对国民自由的限制,必须透过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保障国民免于生活中典型风险的威胁)来正当化;这种保障的必要性对于高所得的国民阶层则欠缺论证依据,因而也不能仅基于财政的考量就将其纳入保险义务人范围。至于是否可援用「社会连带」的理念将高所得国民纳入保险共同体,则是一种「存在于个人的自由保护与社会国秩序之间之永久而原则性的紧张关系」,有赖立法形成以及事后的适宪性审查来确认其是否逾越宪法界限。

  至于保险义务范围的下限规定则是着眼于打工、兼差等工作通常并非主要维生来源,因而免除其保险义务。惟此保险义务的下限规定应否取消,也是目前德国社会改革争议点之一。因为从事这些低薪资工作的劳动者虽然可免于保费的负担,但同时也失去社会保险的保障,造成社会福利网的漏洞。惟如何寻求一妥善的解决方案仍在众议纷纷之中。

  自由加保的规定则是赋予(无保险义务的)国民自由选择的权利,决定是否加入法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

  (二)社会补偿

  社会补偿的基础理念可回溯到「共同体责任」的思想上。亦即,当为了促进公共福祉而有个人蒙受特别的损害时,共同体应予以适当地补偿。社会补偿的给付则是由个别法律逐一规定,其着例为:战争牺牲补偿、重大人身暴力犯罪牺牲者补偿、预防注射损害补偿以及服役损害补偿等。社会补偿的财政支持方式乃是由税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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