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查明,被告刘伦芝共有子女三人,均已成人。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信、开支帐目单、收条三张、石泉县联社古堰信用社西关分社存折存单、庭审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柯常莉、王小煜,被告刘伦芝均系因工死亡的王宏芝直系亲属,都享有分得抚恤金的权利,双方本应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然而双方却在失去亲人后不久对薄公堂,这不仅令逝者不安,也使生者之间产生了许多新的隔阂和矛盾。作为直系亲属,原告柯常莉年轻丧夫、王小煜幼年丧父、被告刘伦芝老年丧子,都属人生之三大不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有关条款,本案中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只有王小煜一人,现王小煜请求刘伦芝给付20000元抚恤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柯常莉系王小煜法定监护人,王小煜名下分得的抚恤金理应由其母柯常莉保管,刘伦芝应将王小煜名下存款的密码告知柯常莉。被告王明荣因未占有涉案的抚恤金,故不承担给付二原告抚恤金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一款)、第十八条(一、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伦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告知原告柯常莉、王小煜帐号为930073247000414930的存折和帐号为930073248000166036的存单的密码。
二、被告刘伦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小煜抚恤金20000元,由柯常莉领取保管。
三、驳回原告柯常莉、王小煜要求被告王明荣给付抚恤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450元,由原告柯常莉、王小煜负担435元,被告刘伦芝负担1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斌
审判员曾昭钦
人民陪审员柯昌济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段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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