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06年4月23日,黄某某因公死亡,单位发放了抚恤金104753.20元,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68013.36元,黄某某死亡后,为其办丧事,其单位预付了40411.80元,其妻子唐某某收得礼金28900元。在黄某某与唐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共有财产价值共计85247.00元,共同债务为57000元,到黄某某死亡时止,黄某某工资卡上余额为13066.68元。黄某某死亡后,其母亲郭某某、儿子黄文某(黄某某前妻所生)因与唐某某就财产分割发生争议,郭某某、黄文某将唐某某作为被告诉到本院,要求继承黄某某的财产。
[分歧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对如何分割黄某某的财产及抚恤金、保险金不存在争议,但对礼金的性质及分配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28900元的丧事礼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分配原则还是按遗产的分配原则来分割,郭某某、黄文某及唐某某各得9633元。另一种意见认为丧事礼金的法律性质应当是对死者近亲属具有赠予性质的抚慰金,同时包含有较多的人情往来因素,是一种特殊的抚慰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应当完全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处理,应当依据礼金的来源情况进行确权、分割。
[分析及思考]:对上述两种分歧意见,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妥当,对丧事礼金的有关法律问题,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及思考:
一、丧事礼金的性质
礼(禮)——指在社会生活中,由于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仪节。礼金 ——指送礼的现金。丧事礼金——指死者近亲属为死者操办丧事,死者亲属、朋友及死者近亲属的亲属、朋友所赠送的现金。
丧事礼金的来源主要有:1、死者的亲友所送的礼金;2、死者父母的亲友所送的礼金;3、死者的子女亲友所送的礼金;4死者的配偶亲友所送的礼金;5、死者的兄妹亲友所送的礼金。
从丧事礼金的来源,我们可以看出:丧事礼金并不是送给死者的,而是送给死者的近亲属的,其来源是多方面的,死者已经死亡,已不可能接受他人所送的礼金。“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2)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丧事礼金并非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故丧事礼金不可能成为死者的遗产。作为送给死者的近亲属的丧事礼金,应当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属于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金,这种礼金同时还包含了很多人情往来的因素,依据民间习俗是需要收礼金者在送礼者操办有关丧事时返送的。故可以认为丧事礼金的法律性质应当是对死者近亲属具有赠予性质的抚慰金,同时包含有较多的人情往来因素,是一种特殊的抚慰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应当完全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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